惠州市惠阳区宏鑫实业有限公司章程

惠州市惠阳区宏鑫实业有限公司章程

ID:37151362

大小:27.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5-19

惠州市惠阳区宏鑫实业有限公司章程_第1页
惠州市惠阳区宏鑫实业有限公司章程_第2页
惠州市惠阳区宏鑫实业有限公司章程_第3页
惠州市惠阳区宏鑫实业有限公司章程_第4页
惠州市惠阳区宏鑫实业有限公司章程_第5页
资源描述:

《惠州市惠阳区宏鑫实业有限公司章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惠州市惠阳区宏鑫实业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由_______一人出资设立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

2、缴纳。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货币(或货币加其他)  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

3、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4、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指定。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续指定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5、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

6、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7、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