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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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局核定为准)。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总额。实缴出资额万元。其中货币万元,实物作价0万元。认缴出资差额640万元。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承诺缴纳日期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及身份

2、证号或注册号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实缴出资额认缴出资差额(万元)承诺缴纳日期货币(万元)实物(万元)货币(万元)实物(万元)第七条公司经营期限:长期。临时租用营业场所,以租用期限申请登记,续租或购买固定营业场所,申请变更登记。第八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12第九条公司设立登记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

3、出资额。按《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应向公司书面说明出资合法继承人。出资合法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股东资格能力,由公司股东会考察后讨论通过。第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章股东权利、义务第十一条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知情权、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或推选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

4、查阅、复制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三、被推举担任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可优先按比例认缴增资。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会议决议。12二、按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为公司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第三章股权的转让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

5、部分或全部股权(出资额)。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六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出资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出资额),必须严格履行转让程序和手续,依法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权合理价格和履行期限。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将受让人的

6、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的记载。原股东(转让人)的出资证明书公司予以注销。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第四章股东会12第十八条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议,由出资额最大的股东主持。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两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7、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于召开会议前十日内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三、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8、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登记事项作出决议。八、对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投资和股东股权对外转让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12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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