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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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1.人际私法:是一种解决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2.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重叠性冲突规范: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冲突规范。4.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

2、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外国。5.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6.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7.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

3、规范则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8.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就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它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作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9.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10.地域破产主义: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除非债权人在其他国家又开始了一次破产程序。1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

4、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12.间接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为准据法。13.先决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14.法

5、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15.特征履行说:又称特征债务说,它实际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最密切联系的根据的学说,它要求法院根据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而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由哈伯格在1902年研究双务合同的法律适用时提出)16.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1.区别制

6、:又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其继承统一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二、问答1.法律冲突的含义、分类,及其产生的原因。(1)含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不

7、相同,而由竞相要求适用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2)分类:空间上、时间上、人际法律冲突。(3)产生原因:实质是法律效力的冲突,即内国法的域外效力和外国法的域内效力,和内国法的域内效力和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冲突。主要有四个原因:①现实生活中含有大量的涉外民商事关系。②各国对该事项的规定不尽相同。③各国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2.简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或途径)。大致分为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间接调整(又称冲突法的

8、方法)。可以分为:①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②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局限性:不直接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很难预见到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再加上容易受到国家主权观念的各种影响,所以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直接调整(实体法的方法):分为国际统一的实体法的方法(国家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的方式直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法国弗朗西斯卡基斯首次提出“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各国制定的强有力的法律规范,调整某些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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