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法硕指南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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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部分:第三章:第三节第五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略去“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的法律意义”。没有实质变化第十五章: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增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增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十六章:拐卖妇女儿童罪删除增加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第十九章:增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民法部分:第二十一章: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删除公平责任归责原则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第二点,对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进行了具体表述,没有变化第第五章:第四节第二点,“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改为“法律对

2、人的效力的原则”,没有实质变化第八章:第一节第三点,“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删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十一章:第二节第一点,“法律关系主体”中删除“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宪法学:第三章:第五节,“国家结构形式--特别行政区制度部分”增加“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第五章:增加第七节-----地方国家机关:法制史:第四章:第一节第二点,“犯罪与量刑”改为“犯罪与量刑的特点”没有实质变化第二节第二点,“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特点”改为“定罪量刑的特点”'e3{(U(K%没有实质变化第五章:第一节第二点,

3、“商事立法”改为“商事立法的特点”,没有实质变化增加“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刑法部分:第三章:第三节第五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略去“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的法律意义”。没有实质变化第十五章: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增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传销罪只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组织领导传销者的犯罪主体和打击重点,对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则采取行政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措施。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第一,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第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

5、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第三,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

6、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第四,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

7、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增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罪名补充规定(四)》,该规定即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8、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主体要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首先,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自然人,而非单位;其次该等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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