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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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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息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贵州息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农商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息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的基础上,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
2、等法律、法规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经贵州省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本行设立后,原息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行承担。第三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行成立日期。第四条本行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本行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本行预算,从本行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本行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本行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本行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高级-67-管理层决策重大问
3、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先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第五条本行注册名称:贵州息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息烽农商银行英文名称:GuizhouXifengRuralCommercialBankCo.,Ltd.英文简称:XifengRuralCommercialBank英文缩写:XFRCB本行住所: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解放北路筑北商业大道A2幢邮政编码:551100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
4、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本行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九条本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行业管理。本行遵循“三个不变”原则(即县域法人地位不变、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经营方向不变、系统完整性不变),确保始终扎根
5、县域、服务县域。充分利用全省“大平台+小银行”-67-的战略构架优势,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章党委第十一条本行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每届任期3年,期满应及时换届,也可连选连任。本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党员行长兼任本行党委副书记,符合条件的本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本行党委。本行
6、纪委的组成及职责,按上级纪委有关规定执行。本行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本行党委负责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为履行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本行纪委领导并确保本行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监督责任,本行纪委书记为履行监督职责的第一责任人;本行党委成员应履行“一岗双责”。第十三条本行党委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原则,对本行重大问题决策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和企业人才队伍,加强对本行领导人员的监督;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
7、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党委的决定或决议;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第十四条本行党委对以下属于“三重一大”的事项履行前置研究程序,提出意见或建议:-67-(一)本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二)本行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的制订和调整;(三)本行除经营性资产外的重大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四)本行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本行形式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分支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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