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7131632
大小:224.50 KB
页数:24页
时间:2019-05-18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标题】国科发火[2008]36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8.07.08 【实施日期】2008.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唯一标志】106770 【全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2、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33篇 裁判文书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
3、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
4、术企业,可依照《【法规标题】国科发火[2008]36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8.07.08 【实施日期】2008.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唯一标志】106770 【全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
5、8〕362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33篇 裁判文书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
6、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
7、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法规标题】国科发火[2008]36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8.07.08 【实施日期】2008.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唯一标志】106770 【全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8、国科发火〔2008〕362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33篇 裁判文书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