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行政件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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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行政件业务操作指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律师办理行政法律业务,规范新疆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保障新疆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由新疆律师协会起草,适用于新疆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听证程序、行政法律文书执行、行政诉讼裁判执行以及其他行政案件代理业务,其目的是为新疆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提供借鉴、经

2、验和指导,并非强制或规范性指导,仅供新疆律师参考。                   第三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努力工作、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六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任何

3、非法干涉。 第二章   接受委托及诉讼主体审查第八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注册执业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不得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也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行政案件。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行政诉讼委托之前,应当审查其起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

4、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三)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四)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五)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者其

5、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不能接受委托:(一)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 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十四条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

6、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第十七条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

7、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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