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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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SGSG15.38-20062007-1-20实施2006-12-20发布运营公司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管理办法Q/SGSG15.38—2006Q/SGS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企业标准G2209.16Q/SGSG15.38-2006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管理职责和权限14管理对象、内容、方法及要求15超限运输车辆办理程序26通行管理37报告与记录48检查和考核4参考文献87Q/SGSG15.38-2006前言本标准为第一版本。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均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提出,由陕西

2、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路政支队归口并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部门):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渭分公司路政大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亚军、刘宝全、何红玺、潘晓燕。本标准主要审核人:申艺学、马伟民、吴建军、郭胜、杨国强、李盟。7Q/SGSG15.38-2006运营公司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管理办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运营公司路政大(中)队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进行管理职责与权限、管理对象、管理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运营公司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

3、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Q/SGSG13.03—2006《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路政管理工作规定》JTG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管理职责和权限本标准管理职责、权限引用于Q/SGSG13.03—2006。3.1管理职责 运营公司路政大(中)队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管理。3.1.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4、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1.2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3.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3.2权限3.2.1对承运人提出的超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申请有提请路政支队的审批权。3.2.2对超限运输车辆有检测权。4管理对象、内容、方法及要求7Q/SGSG15.38-20064.1管理对象在运营公司所辖高速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4.2管理内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

5、.2米以上)。2)车货总长18米以上。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4)2轴车车货总重超过20吨;5)3轴车车货总重超过30吨;6)4轴车车货总重超过40吨;7)5轴车车货总重超过50吨;8)6轴及6轴以上车货总重超过55吨。4.3管理方法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5超限运输车辆办理程序5.1申请5.1.1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运营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其承运人应提前向运营公司路政大队提出申请,或直接向集团公司路政支队提出申请。5.1.2承

6、运人向路政部门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2)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3)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4)车辆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和车辆外型3R(45°角)彩照一张。5.1.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录C),《申请表》由高速集团路政支队统一印制和管理。7Q/SG

7、SG15.38-20065.1.4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4.2第(1)、(2)、(3)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5.1.5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5.1.6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5.2审批5.2.1路政大队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

8、应在2日内进行审查并呈报路政支队。5.2.2对涉及进行超限运输的线路需改造、加固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期审批。5.2.5 路政大队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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