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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时间:2013-02-01 文章来源:综合局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勇
2、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3、,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
4、、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5、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完善全员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
6、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
7、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国资委鼓励中央企业参加对标考核试点。 第十二条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
8、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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