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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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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甲方:南京双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乙方: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见证方: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强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建筑行业职工在施工现场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合理的经济补偿,分散企业的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的稳定。经甲乙双方相互协商,并通过见证,特订立保险协议如下:一、投保范围1、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求,所有在辖区注册及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装饰、装修等建筑施工活动的
2、施工企业都必须办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项目部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
3、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目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3、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
4、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公乘坐本单位车辆外出和上下班途中,以及所在单位指派临时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伤残的,按保险责任的第1、2款给付。三、责任免除 8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殴斗、酗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5、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9、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四、保险期间1、保险期间视施工项目的长短决定,可以跨年度,即以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起始日期为准。2、施工企业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工,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终止保险合同,经建筑安全监察站核准,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备案。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
6、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始后,投保人须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限不得超出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3、因工程延期,需要延长保险期限的,投保人应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保险续保手续,否则,保险公司对于工程延期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五、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如下标准予以赔偿:1、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万元。2、死亡或伤残按下表规定予以赔偿。 等 级 赔付标准 等 级 赔付标准 死亡
7、 8万 六级伤残 2.5万一级伤残 7.5万 七级伤残 1.5万二级伤残 6.5万 八级伤残 1.2万三级伤残 5.5万 九级伤残 1.0万四级伤残 4.5万 十级伤残 8千五级伤残 3.5万8六、保险费1、保险费收费标准:⑴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按0.2%收取保险费;⑵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含本数)——5000万元的按0.16%收取保险费;⑶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含本数)——10000万元(含本数)的按0.12%收取保险费;⑷工程
8、造价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0.08%收取保险费。2、工程总造价在竣工结算价与工程合同造价相比超过±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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