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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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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 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王国庆 经双方协商,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贵金属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协议如下: 一、总则 甲方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代理乙方在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贵金属交易”,目前包括黄金交易和白银交易,就其中的白银交易而言,甲方暂时不提供白银的实物交割和提货等类型的交易;甲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和管理情况增、减具体代理的贵金属
2、交易种类及相应贵金属的交易类型,具体以届时甲方系统设置和业务规定为准)以及进行相关的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活动。 就贵金属交易而言,甲方与乙方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与贵金属交易相关的盈亏及费用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开户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须按照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北京银行借记卡(“借记卡”)作为资金清算账户。乙方同意在甲方提出要求时,向甲方提供开展贵金属交易所需的各种资料、证明、文件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
3、有效。 三、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与交易方式 1、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统称“白天交易时段”),以及每周一至周四(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夜间21:00至次日凌晨2:30(统称“夜间交易时段”)。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的,以交易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交易时间为准,甲方不再另行通知。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下述规定: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个完整交易日,具体以交易所确定的交易日为准。
4、 2、乙方委托甲方开展贵金属交易的交易委托(“交易委托”)应当在上述交易时间段内发送至甲方,任何在非交易时间内发送至甲方的交易委托均被视为无效。 3、贵金属交易的交易标的为:Au99.99、Au99.95、Au100g三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Au(T+D)、Au(T+N1)、Au(T+N2)、Ag(T+D)四个现货延期交收品种;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应调整交易标的;Au99.99、Au99.95、Au100g、Au(T+D)、Au(T+N1)、Au(T+N2)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后保留两位
5、小数;Ag(T+D)品种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公斤,价格变动最小单位为人民币一元;交易单位为手或其整数倍,其中Au99.99、Au100g交易品种的1手=100克,Au99.95、Au(T+D)、Au(T+N1)、Au(T+N2)、Ag(T+D)交易品种的1手=1000克;最小委托买入单位为1手,最小委托卖出单位为1手。 4、交易方式:乙方自主报价、交易所撮合成交。 四、交易委托 1、乙方委托甲方开展贵金属交易,应当按照甲方的格式要求以及相关交易规则向甲方发送交易委托。交易委托应当明确交易品种、委托
6、价格、委托数量、开平仓方向和买卖方向等。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开通网上银行或/及电话银行,并通过甲方的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向甲方发出交易委托。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自行需要调整交易渠道,并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3、乙方在向甲方发出交易委托之前,须将足额交易资金(含交易货款、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交易所和甲方收取的费用等)从其借记卡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的入金交易划入其借记卡账户下的贵金属交易资金专户(“贵金属交易专户”)。乙方在向甲方发出交易委托前,应当保证其贵金属交易专户和/或上海黄金交
7、易所黄金交易账户(“交易所黄金交易账户”)内存有足额交易资金和/或黄金库存和/或持仓合约。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进行贵金属交易时,可动用的交易资金数额仅受借记卡账户内可用资金数额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的交易限额的限制,而不受该借记卡账户在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系统设置的交易限额的限制。 4、乙方向甲方发送的每个交易委托均在当个交易日内有效,当个交易日结束后未成交的交易委托以及有效委托的当日未成交部分由系统自动撤销。乙方也可对未成交或未成交部分的交易委托主动申请撤销,但已成交或已成交部分的交易委托不可撤销。 5、甲
8、方接受交易委托的时间与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一致,并随交易所时间的变动而变动,因此,甲方不再另行就交易委托时间的变化进行通知。 6、乙方选择Au(T+D)、Au(T+N1)、A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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