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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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婚姻法确立了子女抚养的总的原则  “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

2、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3、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法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个人素质(文化层次)家庭环境、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对两周岁以上

3、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谁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5、父母双方

4、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若子女 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据的要点  子女归属争议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子女抚养权归属争议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真心爱孩子,希望和孩子一起生活;  2、为了得到房产或能分到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  律师代理离婚诉讼过程中,收集哪些证据可以最大可能地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如夫妻双

5、方的工作稳定情况、有无不良嗜好、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等。  2、双方父母的基本情况的取证   很多情况,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的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会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特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4、有表达能力子女的意见非常重要  一般来

6、说,法院在处理抚养权问题上,会认真听取10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记录入卷,因此,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在离婚前或者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法院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孩子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者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周岁以上的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是由父还是由母抚养,都应征求 

7、子女本人的意见。  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思考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子女随其实际生活后,常常因为精力和费用付出较多,而深感离婚时要求对方负担的子女抚养费太少,于是常常会寻求司法途径要求变更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达成的约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否变更约定的抚养费以及如何勘酌各种变更要素,笔者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曾进行认真思考,现将有关观点阐述如下:  首先,应确定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合法性。《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

8、的长短,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婚姻法倡导的是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才由法院裁判。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抚养费的负担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同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能够有效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形成,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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