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总论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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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陈春第五编保险法第十七章:保险合同总论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辅助人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内容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七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 与基本分类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及特征概念:略。性质: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协议,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特征:最大诚信合同射幸合同附合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 与基本分类二、保险合同的分类1、定值、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价值是否确定)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2、并载明于保险单中的一种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价值不预先确定,只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损失时,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的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 与基本分类2、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赔偿额=损失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其余分类,略,自学)。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即保险公司。2.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以其财产、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通常为一人)。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通常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补充说明受益人、被保险人请求权发生矛盾怎么办?案例:2000年6月,王某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期一年,保险金额为15000元。在填写保险单时,王某将女儿作为受益人,但并没有标明该受益人是何种保险金的受益人。2000

4、年12月,王某不慎被鞭炮炸伤眼睛,造成了单眼完全失明,正赶上厂里载员,王某下岗,住在女儿家中。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计算出保险金额为7500元。此时,王某与女儿同时提出了支付保险金请求。问:怎么办?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解析:1.在人身保险业务实践中,对受益人如不加限定和说明,则仅指死亡保险金受益人。2.若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包括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生存到约定的年龄,在合同中虽载明了受益人,则该受益人一般仅是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生存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请求权仍为保险人行使。3.本案中,王某虽然指定其女儿为受益人,但是并未指明特定的保险金种类,意外伤害保险

5、以被保险人死亡或是残疾为标的,在王某一眼失明情况下,残疾保险金的请求权应该由王某行使。补充:最新保险法相关重要条款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补充:最新保险法相关重要条款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

6、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补充:最新保险法相关重要条款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补充:最新保险法相关重要条款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

7、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补充:最新保险法相关重要条款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一、保险代理人概念:根据保险人委

8、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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