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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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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财政部财企[2005]123号《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相关问题和执行 ㈠、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 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5]123号)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
2、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
3、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5日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主要要点 经济事项 财企[2005]123号文件相关规定 文件规范事项范围 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 搬迁补偿款会计核算的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注:上述规定基本是依
4、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搬迁过程相关事项财务处理 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4、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搬迁补偿款节余的会计处理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5、 搬迁补偿款的相关披露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㈡、对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理解和执行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文件特指“搬迁补偿款”,因此文件表述的事项仅是涉及搬迁的相关事项。但由于各地涉及搬迁情况的不同,在执行中尚应参照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1、执行上述文件应限于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 2、尽管文件规定规范的范围是“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但如果企业发生收到属于政府对企业的补偿、补贴、补助的款项,个人的理解其会计处理可以比照文件的规定处理; 3、企业发生的“搬迁”事项,必然要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除因搬迁新购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增加“无形资产”的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外,企业占用的土地,可能有以下情况: ⑴、企业占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从其他单位购入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反映于“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一般情况下企
7、业应连同反映于固定资产科目的房屋、建筑物(包括固定资产中道路、围墙等项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⑵、企业占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企业过去已通过请产核资按评估价值的50%计价反映于“固定资产”科目(不计提折旧),此时企业可比照前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企业生产经营现有的固定资产,在不同的企业可能存有多种不同情况,但应按照文件的规定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⑴、原有的固定资产性能完好,经拆迁、安装、调试后仍可用于新位生产,所支付的拆迁费用、运输费用
8、、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可以直接在“专项应付款”中直接核销(若为了反映不同固定资产上述费用的支出情况,可以按不同固定资产进行归集); ⑵、原有固定资产无法通过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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