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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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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三章再保险第一节再保险概述第二节再保险的合同形式第三节再保险的业务方式第四节法定再保险与自愿再保险基本概念:原保险、再保险、分出人、分入人、临时再保险、固定再保险、预约再保险、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本章重点:1.再保险的作用2.再保险的分类本章难点:1.再保险安排方法可以分为哪几种,它们有什么特点及适用情况。2.我国保险市场再保险业务运行状况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是指原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其在原保险中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所承保的一部分再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行为,也称分保或保险的保险。二、再保险的作用(一)分散风险(二)限制责任(三)扩大承保能力(四)促进保险业的竞争
2、(五)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1.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2.再保险合同随着原保险合同的失效而失效3.订立再保险合同亦需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支付保费原保险合同支付分保费再保险合同分摊损失赔款赔付保险金保险再保险(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1.合同的当事人不同2.合同的性质不同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第二节再保险的合同形式一、临时再保险合同(一)优点1.在时间上随时依需要办理2.具有选择的自由3.针对性强(二)缺点1.缺乏及时的保障2.
3、不符合经济原则(三)适用范围适用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合同分保中规定除外的或不愿放入合同的业务、超过合同分保限额或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二、固定再保险也称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就某类业务与接受公司预先签订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一)优点1.针对整个风险组合而不是单个风险单位;2.二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3.采用预先订立,简化手续,降低成本。(二)缺点缺乏灵活性三、预约再保险合同也称临时固定再保险,对合同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再保险人则无权选择,有义务接受分保。第三节再保险的业务方式一、比例再保险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自留责任和分保责任,同时
4、也按该比例分享保费和分摊赔款。它主要包括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一)成数再保险1.概念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比例向再保险人分保,其业务项下的保费和赔款均按规定比例予以分配。2.成数再保险的特点:(1)手续简单,节省人力和费用(2)合同双方利益一致(3)缺乏弹性(4)不能均衡风险责任(二)溢额再保险1.概念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由分出公司先确定每一危险单位自己承担的自留额,当保额超出分出人的自留额时,才将溢额部分办理再保险。2.特点(1)灵活而具有弹性(2)可均衡风险责任(3)不能完全体现合同双方利益的一致性二、非比例再保险是一种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自留责任和分保责任限
5、额的再保险。(一)超额赔款再保险1.险位超额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当赔款金额超过起赔点时,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2.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事故所造成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额与分保责任额的一种超额赔款分保方式。(二)损失赔付率再保险是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第四节法定再保险与自愿再保险一、法定再保险(一)法定再保险是由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的再保险,也被称做强制再保险。(二)政府推行法定再保险的目的
6、1.保障保险业的偿付能力2.保护本国保险业(三)我国目前关于法定再保险的规定二、自愿再保险是强制再保险的对称,它是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双方协议自愿签订再保险合同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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