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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价值基准及其形成路径分析——基于公众参与理念下公众认同的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万方数据2012年3月第20卷第3期河南社会科学HENANSOCIALSClENCESMar..2012V01.20NO.3刑法解释的价值基准及其形成路径分析——基于公众参与理念下公众认同的思考蔡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摘要:近年,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不断在热点刑事个案的认识和定性上出现偏差,其原因在于社会公众对案件的期待与司法机关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并非完全一致。在刑法理论上,有关刑法解释立场与刑法解释规则的学说聚讼一方面说明了社会各界在刑法解释价值基准选择上的迷茫,另一方面也是对现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非此即彼的价值基准予以协调
2、的一种尝试。欲消解价值冲突,突破司法困境,就必须明确刑法解释的价值基准是公众对基本情理的认同。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我国应当在确立公众参与基本理念的前提下,主要构建、改革和完善恢复性司法模式、人民陪审制、“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判决说理制度。关键词:刑法解释;价值基准;公众认同;公众参与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05X(2012)03—0015一07近年,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在热点刑事个案的认识和定性上不断地出现偏差,并有渐成常态之势,已然造成我国刑事司法公信力的下降,进而造成社会公众对刑事立法的不尊重乃至不满∞。究其原因,
3、上述困境的发生乃在于社会公众对案件判决结论的期待与司法机关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并非完全一致,而非刑事立法本身的过错,因为“立法者设想的法典命运,不取决于立法者,法典的真正意义在于法官对法典的运行”②。众所周知,“法律不是摆在这儿供历史性的理解,而是要通过被解释变得具体有效”⑧,“刑法的适用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④,刑法在现实社会中的良好运作主要依靠刑法解释。而在刑法解释中,亟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却是当基于不同的解释立场对同一对象的解释产生分歧时,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应当依照何种价值基准来予以取舍适用。这是因为,一方面,任何法律诠释总会有一种价值的选
4、择和导向⑤;另一方面,“所谓的‘解释’,就其根本来看不是一个解释的问题,而是一个判断的问题。司法的根本目的并不是在于搞清楚文字的含义是什么,而在于判定什么样的决定是比较好的,是社会可以接受的”⑥。当司法机关取舍刑法解释的价值基准出现偏差时,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程度就会下降,司法的公信力也将会大打折扣。因此,研究刑法解释的价值基准为何,如何确定刑法解释取舍的价值基准,就成为化解当前司法困境的课题选择。一、刑法解释的立场与规则之争凸显了价值基准选择上的迷茫基于法律解释能动性的本质,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法官可以站在不同的解释立场,运用多种解释方
5、法对刑法进行解释。然而,由于在解释的出发点和具体运用解释方法上的差异,解释者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解释结论,由此自然也会带来不同的判决结果。正因如此,在刑法理论上,有关刑法解释立场⑦与刑法解释规则@的理论探讨持续而又热烈,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观点。这种理论上学说的聚讼恰恰说明了社会各界(包括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刑法解释价值基准选择上的迷茫。收稿日期:2011-12—08作者简介:蔡军,男,河南新县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15·万方数据(一)刑法解释的立场与规
6、则之争在刑法理论上,有关刑法解释立场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上。其中,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主要解决的是刑法条文的含义应不应该随着时间、外部环境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而流变的问题;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主要解决的则是解释的限度问题,即解释是否只能严格遵循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来展开的问题。主观解释又称为刑法解释的主观主义,是一种根据立法者原意来探求刑法内容的刑法解释论。持此种解释立场的学者认为,刑法的本质是主权者的命令,刑法规范是立法者立法时意志的产物,其内容完全取决于立法者立法时赋予它的含义。因此,刑法解释是
7、一种单纯的认识性活动,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重现立法者的思维过程来阐明立法者赋予法律条文的原意⑨。根据主观解释论立场,刑法的解释必须符合立法者原意,否则就有越权之嫌;法官绝对地服从法律,而没有探讨刑法规范的合理性和对刑法规范的内容进行价值判断的权利。客观解释又称为刑法解释的客观主义,它是一种主张根据社会需求来理解刑法规范含义的刑法解释论。与主观解释论者主张相反,客观解释论者认为刑法是社会需要的产物,无论是刑法的制定还是刑法的解释,都应当服从社会需要这一根本目的。因此,人们在解释刑法规范时,不应局限于立法者的认识水平和认识能力,而必须根据社会的变
8、化而不断地赋予刑法规范新的内容∞。根据客观解释论立场,刑法解释不应该只是一种单纯的揭示立法者意志过程的认识活动,而应该是一种不断地促使刑法规范与社会发展同步的创造性活动。形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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