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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7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2、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公用事业、人才中介、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笔译和口译、会展、电信、视听、分销、环境、保险、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
3、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四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其中: 1.放宽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年限的要求。将《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中有关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的内容修改为:提供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4、)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即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香港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批给有关牌照后,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或以分行形式经营2年并且以本地注册形式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含3年)。 2.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二、金融合作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 (一)积极支持内地银行赴香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 (二)为香港银行在内地
5、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三)鼓励香港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会展业的合作: 内地支持和配合香港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四、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推动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一)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启动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互认的交流工作,开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测绘工作的技术交流。 (二)双方成立工作专责小组,研究推进建筑领域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后的注册和执业工作。 五、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
6、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六、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廖晓淇(签字) 唐英年(签字)------------------------------------------------------------------------------- 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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