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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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协议书合伙人:韩丽荣、陈振华、王海 唐正岗、曾建玲、陈光立、韩丽荣4个人共同购买于桂林兴安县西环路建材市场一宗地,并且签订了一份《合伙购地协议书》,现韩丽荣、陈振华、王海三方愿共同出资购买《合伙购地协议书》中四分之一(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入股经营,为明确韩丽荣、陈振华、王海三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各方共同遵守。第一条资金筹集及土地基本情况______韩丽荣___出资10万(拾万元整),____王海_____出资5.6万元

2、(伍万陆仟元整),______陈振华_____出资3万(叁万元整),共计18.6万元。韩丽荣、陈振华、王海三方共同出资,由韩丽荣代理陈振华、王海按《合伙购地协议书》与唐正岗、曾建玲、陈光立共同经营33号宗地。韩丽荣、陈振华、王海三方投资合计占《合伙购地协议书》中33号地投资总额的四分之一。第二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韩丽荣、陈振华、王海三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二)在办理过户等手续中,各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必要的证件、资料。(三)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经出资的所有人韩丽荣、陈

3、振华、王海商议,韩丽荣、陈振华、王海三人中只有韩丽荣的名字在土地证上,由韩丽荣代办土地证。(四)韩丽荣、陈振华、王海共有33号地四分之一土地使用权。在韩丽荣履行《合伙购地协议书》时应当充分听取陈振华、王海的意见。(五)在33号经营期间,如果土地增值,经合伙人多数人的同意和协商,将土地出售,应按出资的百分比分利润,韩丽荣、陈振华、王海三方按所占33号地的四分之一股份共同分得利润,各自利润又按18.6万元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六)在经营过程中,若有人退出,其他人对其份额有优先购买权,购股人可以按商业银行定期利息

4、(有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等档次)一次性将本利给付给退股人,以当时购地价6200元作为退股基数的标准。(七)经合伙人多数人的同意和协商,各合伙人可以在33号宗地上建盖房屋,以出售等方式经营,各方按建盖房屋的出资比例,享有利润和承担亏损。第三条违约责任(一)协议生效后各方应自觉遵守。如果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其他内容,违约者应支付给守约方每人5万元违约金。(二)本协议是韩丽荣、陈振华、王海三方根据《合伙购地协议书》中的内容,对韩丽荣在《合伙购地协议书》中出资金额的再次分摊和合作。在《合伙购地协议书》履行中,韩丽荣、

5、陈振华、王海三方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如果韩丽荣在履行《合伙购地协议书》中存在违约,或者将陈振华、王海的资金挪着他用,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所有责任由韩丽荣承担,在赔偿陈振华、王海每人5万元后,终止本协议。第四条其他(一)本协议所指的《合伙购地协议书》是指唐正岗、曾建玲、陈光立、韩丽荣于2010年11月22日购买西环路建材市场33号宗地共同签订的协议。(二)本协议一式三份,韩丽荣、陈振华、王海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订之日起。(三)王海已于20011年1月6日将5.6万元付给韩丽荣,陈振华将3万元付给韩丽荣(四

6、)自本协议签订起(韩丽荣、陈振华、王海)在2011年1月6日签订的协议失效。 合伙人:合伙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日期:日期: 合伙人人:身份证号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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