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使用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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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学院正常的就业秩序,维护学院声誉,规范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行为,促进普通本科毕业生诚信择业、充分就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规定。第二条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放对象为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下统称为毕业生)。第三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均须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为《就业协议书》)。学院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制定就业计划,并作为开

2、展毕业生派遣、户口迁移、档案转递和就业率统计等工作的依据。第四条《就业协议书》是江西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式印发的,每位毕业生一套,每套一式三份,由各毕业班在每年10-11月份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领取。第五条《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制、翻印《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就业协议书》。第六条如《就业协议书》因印刷质量或破损等情况需要更换的,须持原《就业协议书》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更换。第七条如《就业协议书》不慎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毕业生申请补发《就业协议书》须按以下程序办

3、理:(一)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请,陈述遗失经过,提供登报挂失证明、刊登遗失公告报纸等相关证明材;(二)由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学院总支印章;(三)就业指导中心受理毕业生补发申请,具体流程为:1、将申请补发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名单在学院就业网上进行公示;2、向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申请予以补发,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3、在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标注“遗失补发”字样;4、若发现申请补发者弄虚作假,学院将严肃处理且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宜。毕业时直接派遣回生源所在地,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第八条《就业协议书》的签

4、订程序一般为:(一)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并在协议书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部门名称、地址(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松的单位应填定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单位,如某人才市场、要才交流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等)和是否接收户口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三)用人单位进人如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则应盖有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就业单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办理。各学院应对《就业协议书》的签订进行认真审核,手续不全的应督促毕业生补充完整;(一)毕业生经学院签署意见加盖就业指导中心印章,各班将协议书“学院留

5、底联”汇总后交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就业协议书列入就业方案。第九条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对《就业协议书》所列条款以外的有关承诺、要求可以在协议书上注明,也可以附加书面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第十条为促进毕业生就业,鼓励毕业生尽早签约,为毕业生选择更好的就业机会创造条件,在不影响学院声誉的前提下,学院允许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办理解约手续。毕业生办理解约时,必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一)与原签约单位办理解约手续,并提交原签约单位盖章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二)提交新的签约单位同意接受或聘用的书面凭证;(三)

6、毕业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四)交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交还就业指导中心。在提交以上材料后,就业指导中心向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申请换发协议书,在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为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学院的声誉,每年的6月10日以后不再办理毕业生解约手续。已签定《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若考取研究生、选调生及公务员,或者出国等,不能到原签约单位就业的,应及时通知单位,由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方可解除协议,否则将以《就业协议书》为依据进行派遣。第十一条毕业生因升学、出国等不参加就业者和因录取公务员等原因不需签订就

7、业协议书的,应在提交升学、出国及录取公务员材料时将就业协议书退回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否则不予办理相关审核手续。第十二条《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全体毕业生均应树立契约神圣、诚实守信的意识,情重签署就业协议,严格履行就业协议,自觉维护学院声誉和自身信誉。第十三条《就业协议书》上交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5日,在此规定时间未上交就业协议书且未办理择业代理手续的毕业生,学院在编制就业方案时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第十四条本管理规定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协议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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