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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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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锋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保密和禁止行为的协议1.解释除非合同另有解释,否则: (1)公司:指合肥锋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它们的名称和转让(财产、权利等)的继承者。(2)发现:指员工在工作范畴内(软件方面或其他)不论是独立或和其他员工一起,构想、制作、发展或完善的发现、发明、开发拷贝权、设计、方法或程序(或其改进)。(3)员工:系已经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正式或试用期)的人。 2.协议的背景因为公司是生产、开发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以及硬件的专业公司。软件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是一种知识产权,包括设计、方法、思路、构思这些无形的资产,这些无形的知识产权同样具有价值且易被复制、继承和侵犯。
2、 3.发现3.1员工应立即向公司报告任何发现,并且在这方面的一切权利完全属于公司财产。3.2员工应制作并保留充分和最新的书面的任何发现的记录,此记录将属于公司财产并在任何时候都归公司使用。3.3如果公司要求,可以由公司承担费用为发现(明)申请或加入申请文件专利权、版权、注册或注册商标,或其它合适的保护。员工只拥有署名权,但因发现而带来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公司会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奖励。3.4如果公司在任何时候因发现(明)给员工奖励或任何形式的承认或奖金,这并不在任何方面表示或构成公司在此协议下放弃或减少公司的权利。 4.机密的情报和贸易秘密4.1公司员工在其工作期间可能收到或获得的情报(情况)包括
3、:合同设计方案技术手册使用手册开发流程价格结构客户来源、客户资料技术文档计算机程序及源代码以及并不局限于上述的所有资料均属于公司财产。同时因员工在其工作期间所接触到、了解到的公司客户所属有的机密情报(情况),员工在任何时候,不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还是以后的二年内,都不得泄露给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以上所指的情报。 4.2合肥锋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将他拥有或控制的与公司有关的所有文件和任何记录移交给公司,不得保留任何复印件或复制品、拷贝。如果员工未切实履行此条,将视为严重违反员工保密协议和员工劳动合同。 4.3公司实行薪金保密制度,知情人员以及员工本人不得以
4、任何方式告诉他人,员工也不可传播他人的有关薪金情况、或公开探讨自己或他人的薪金情况;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将将导致严厉处分直至除名。 5.禁止行为 5.1无论何种原因员工在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二年之内不能参与或受雇于、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或任何其他公司,或作为建议人、顾问,参与或准备参与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或本协议期间时负责的、参与的或了解的有关公司产品、项目业务与公司竞争。 5.2无论何种原因员工在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二年内,不能代表自己或任何其他人或公司,向员工曾在履行劳动合同期最后二年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公司客户(现有或潜在的客户),为相同产品或能与公司生产或销售的
5、产品竞争的产品以及项目业务进行彻底讨论或进行销售。5.3无论何种原因员工在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二年内,不得代表自己或任何其他人或其他公司,为他人或其他公司包括合肥锋也软件的客户单位就合肥锋也软件所拥有的产品、客户委托项目所开发的软件及其他程序在未被公司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在此基础上的再次开发,无论这种行为是无偿或有偿的。5.4无论何种原因员工在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二年内不得受雇于在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内委托合肥锋也软件进行软件开发的客户单位。 6.为了补偿员工遵守上述约定而在公司工作期间和离职之后的两年内所需要履行的特别注意的谨慎义务和另行择业所受到
6、的限制,甲方在与乙方的合同存续期间,每月发给乙方保密金200元。 7.若乙方同意本协议的约定,并领取保险金,而在上述约定的期限违反上述约定的,从事了泄密或禁止的行为或泄露了公司的秘密,则乙方必须返还已经领取的所有的保密金,并另外支付已经领取的保密金10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须赔偿甲方损失。8.未经公司与员工双方书面协议变更,即认为本协议自然续延。9.合同续签后,本协议随合同自然续延。 合肥锋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签字人:年月日年月日合肥锋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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