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协议》—适用海运进出口业务月结业务

《货运代理协议》—适用海运进出口业务月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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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运代理协议书合同编号:甲方:中文全称:英文名称:办公地址:公司负责人: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1)美元开户银行及账号:(2)人民币开户银行及账号:乙方:中文全称:英文名称:总经理: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1)美元开户银行及账号:(2)人民币开户银行及账号: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一、适用范围1、业务:具体业务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

2、方同意将该起货运代理业务全权委托乙方代理。2、乙方将按甲方委托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代理甲方向承运人或承运4人的代理进行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报检、内陆运输、装船、文件交接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二、职责范围2.1甲方应填制内容完整、真实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传真或交由乙方订舱。委托书应列明甲方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注明所托运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2.2甲方应及时提供委托代理事项所需合法、有效的文件、单证。2.3若甲方实际出运货

3、物与委托书内容不符,或夹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之物品,甲方必须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处理该风险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2.4如甲方需更改或取消委托事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确认,同时,依据乙方提供的费用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票据,甲方支付乙方已产生的实际费用。2.5甲方应对乙方办理委托事项中发生的相关单据及时书面确认。2.6当甲方为货运代理企业时,甲方同意承担其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等相关运输事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而不论该货物的实际托运人是否为甲方

4、。甲方亦不得以实际托运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支付以上费用。2.7乙方应根据甲方委托书及时订舱并将信息反馈给甲方,并根据甲方委托安排订舱、拖车、仓储、装箱、报关、报验、签单等工作。凡因甲方提供单据不及时、不准确,或船公司舱位已满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不能上船出运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联系有关各方,力争货物能装船或安排下航次出运,但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2.8根据美国海关舱单预报制度,甲方及时提供正确完整的舱单资料,并委托乙方在装船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直接申报,或通过船公司申报。乙方不承担因所申报资

5、料不能通过美国海关查阅而导致货物延期出运或无法出运的后果。同时甲方同意承担因申报资料与实际货物不符,或装船后更改舱单而导致的货物在目的港无法卸船,海关查验扣货等一切风险、费用及责任,包括美国海关罚金。三、费用与结算3.1运杂费按双方确认的费率计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费用确认单后立即进行书面确认并及时结清。同时,甲方同意将运费或杂费差价作为委托乙方的代理费,该差价的产生包括但不限于海运、陆路运输等。3.24协议期间,如承运船公司调整运费水平或增收附加费,乙方将按新调整后运价或在协议费率基础上加收附加费

6、后与甲方结算。3.3甲方订舱发生的海运费及与此相关的国内操作费按种方式结算:A)付款买单,即乙方在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前,有权留置甲方的所有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和核销单,甲方承担留置期间的一切风险和责任。B)备用金结帐:甲方先汇付备用金至乙方帐户,乙方根据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应付费用进行销帐,并签发提单。甲方在备用金不足时应及时将不足部分汇付至乙方帐户,否则,乙方有权留置包括提单在内的所有单据。C)航次结帐:甲方以航次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在实际开航天内将该航次应付的所有费用汇付至乙方帐户予以结

7、清,并附上所付费用的发票号,以便双方对帐。D)月度结算:次月日前结清上一月全部运杂费。3.4当甲方欠乙方运费及其他费用折成美金达到时,甲方必须立即与乙方进行结算,而不论是否到了结算期。一般乙方不接受甲方将美金运费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如甲方确有困难,则经乙方同意后,可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汇率支付人民币。3.5甲方对乙方处理委托事项发生的费用确认前,乙方有权留置相关单据。3.6无论甲方是否为提单上载明的或实际的托运人,若收货人迟延提货的,因此在目的港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甲方和收货人连带承担,若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

8、或拒绝提取货物则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3.7由于甲方原因而产生的提单更改费、重签费、电放费、船公司滞箱费、提箱费、还箱费以及单独征收的订舱费、港务局征收的移箱费、转船费、堆存费、海关商检查验费等额外费用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因结算时间原因,乙方可在事后按实际凭证或相关证明单独开具发票向甲方收取。甲方应于收到上述发票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3.8甲方若不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支付运杂费,乙方有权通知承运人/目的港代理暂缓交付货物,或留置提单或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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