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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行麻江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贵州麻江伟泰硅有限公司贵州省贵定县伟泰冶金碳素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间:10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贵阳签订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红旗路6号负责人:乙方:麻江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丙方:贵州麻江伟泰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丁方:贵州省贵定县伟泰冶金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合称“四方”,单称“各方”。鉴于:1、10甲方根据贵州省高
2、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省高院)作出的(2006)黔高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向贵州省高院申请执行丙方以及贵州省贵定县伟泰冶金碳素有限公司、杨旭东、杨茂刚,并申请贵州省高院查封了丙方向甲方债权提供的抵押物——座落于麻江县碧波乡筛子坝,房屋产权证号为“麻房权证杏00704、00705、00706、00707、00708、00709、00710号”、麻房权证碧00031、00032、00033号的十个《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以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证号为“麻国用(2003)005号”、面积为10360㎡
3、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麻国用(2003)284号”、面积为450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贵州省高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丙方的上述房屋及土地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丙方的上述房屋及土地经三次拍卖流拍,2011年3月,贵州省高院对上述财产启动变卖程序,但仍未成交。3、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凯里----麻江城市总体规划批复》(黔府函[2011]25号)和《关于同意设立贵州炉碧经济开发区的批复》(黔府函[2011]312号),已将麻江县碧波规划为省级工业经济开发区,麻江县政府为此决定立项建设
4、麻江至炉山公路,经设计单位设计,该道路建设项目需从丙方厂区经过,需对该厂进行部分拆迁。为此,麻江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13日致函甲方,请求帮助协商拆迁相关事宜,并责成乙方对征收土地、房屋补偿事宜进行洽谈,签署本协议。4、甲方作为国有金融机构债权人,从维护国有金融债权、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角度出发,同意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对上述部分厂区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前提是所得补偿款项应依法偿还丁丁方所欠甲方的债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10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
5、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为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丙、丁四丁四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含土地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丁方欠甲方的债务确认截止2011年12月20日,甲方对丁方享有债权本息共计115426986.27元(其中本金44,660,792.58元,利息70,279,742.43元,诉讼费486451.26元、保全费元),根据(2006)黔高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丙方以下第二条所列房屋及土
6、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担保丁方所欠甲方债务的履行。第二条乙方拟征收土地、房屋情况乙方拟征收的土地及房屋即为丙方抵押给甲方的抵押物——丙方座落于麻江县碧波乡筛子坝,房屋产权证号为“麻房权证杏00704号、00705、00706、00707、00708、00709、00710号”、麻房权证碧00031、00032、00033号的十个《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以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证号为“麻国用(2003)005号”、面积为10360㎡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麻国用(2003)284号”、面积为4500㎡的国有土地
7、使用权。第三条征收补偿方式、金额及补偿款支付的时间、方式1、经四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各方确定乙方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征收丙方土地、房屋,补偿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00)整。2、支付时间: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万元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并于2012年月日前将剩余10万元补偿款一次性足额支付至以下账户,付款时间以到账日为准: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行户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行账号:10152065636273099002000043、本次征收所涉税费(如有)
8、,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第四条特别约定1、丙方欠付的水费、电费、工人工资以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出资另行解决,与甲方无关;2、因乙方征收丙方土地、房屋而导致的丙方员工安置问题、停产停业问题,均由乙方另行解决,与甲方无关。第五条甲方、丙方、丁方确认丙方以第三条约定的补偿款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00)整用于偿还(2006)黔高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丁方所欠甲方的债务,甲方收到该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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