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用

金华市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用

ID:36973417

大小:34.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5-03

金华市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用_第1页
金华市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用_第2页
金华市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用_第3页
金华市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用_第4页
金华市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金华市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金华市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江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志明,和平律师事务所(浙江金华)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加寅,男,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

2、华市新世纪学校(原称金华市新世纪小学),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狮乡骆家塘。  法定代表人朱桂香,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施长研,婺星律师事务所(浙江金华)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平,浙江师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新世纪学校(以下简称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建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志明、乐加寅,新世纪学校法

3、定代表人朱桂香及其委托代理人施长研、吴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1日,新世纪学校与金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就该校的校舍建设工程邀请议标,向一建公司等五家建筑单位发出《关于金华市新世纪小学校舍施工招标的通知》,通知载明工程议标范围为新世纪学校1#教学楼、1#学生公寓和综合楼三个项目的土建、水电安装,投标企业均按四级企业标准计取综合费率,工程结算按1984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下称84定额),以及1988年《金

4、华市单位估价表》、《金华市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和市区建筑工程造价调整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在中标施工期内如遇建筑预算定额、物价政策变动、予以调整。并规定该通知是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基本依据。同年12月7日,新世纪学校与金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向一建公司发出金建招字(1995)45号《金华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确定一建公司为新世纪学校校舍建设工程的中标单位,通知还载明工程总造价下浮1.5%。同日,新世纪学校与一建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一建公司承建新世纪学校校舍工程,工程范

5、围为1#教学楼、1#学生公寓、综合楼的土建、安装、场内排水管道;工期自1995年12月10日至1996年5月31日;质量等级为优良;合同价款暂估350万元,并按四级企业标准取费;调整方式为施工期内如遇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价格等政策性调整时,则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时支付95%工程款,新世纪学校不按时付款,则按银行同期计划外贷款利息加倍计算;保修金按决算造价5%,竣工后一年一次结清,利率按银行同步计划内贷款利息;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

6、价格调整,一建公司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新世纪学校代表,新世纪学校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一建公司,竣工结算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条款执行。合同签订后,一建公司经新世纪学校同意于1995年12月24日开工承建,新世纪学校将水电安装工程另行发包给了其他施工单位。1996年7月8日,一建公司完成了新世纪学校1#教学楼、1#学生公寓、综合楼,以及围墙、连廊、配电房、室外排水等土建工程的施工,新世纪学校在竣工报告上签章予以同意,但双方未对工程进行验收。同年9月1日,新世纪

7、学校因教学需要使用了上述工程。嗣后,一建公司向新世纪学校递交了分别以84定额及94定额为计算依据编制的工程决算书各一份。1995年4月30日至1995年7月16日间,一建公司先后收取新世纪学校提供的铝合金建材,共计10702公斤。1996年4月22日至1999年2月2日间,新世纪学校支付一建公司工程款共计280万元。因双方对工程价款及支付期限等发生争议,一建公司于1999年3月2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竣工结算存在分歧,该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市分行对上述工程总

8、造价进行鉴定,结论为3093645元,鉴定费48552元。本院二审期间,一建公司对上述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中的工程项目及计价标准等提出异议,应该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浙江省价格事务所对本案所涉工程造价予以鉴定,结论:按我省1984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土建工程造价为3207900元(已下浮1.5%);按我省1994年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土建工程造价为3738860元(已下浮1.5%)。鉴定费3万元。  另查明,1995年11月18日,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