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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5
《项目合作协议 13031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项目合作协议甲方: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乙方:海南绿槟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开拓槟榔产业深加工、加强槟榔科学研究、提升槟榔旅游文化品质,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海南绿槟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拟在海南省万宁市投资开发建设槟榔科技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槟榔科技产业园。二、项目内容(一)槟榔生产工业区1.槟榔素制备区;2.槟榔酒生产区;3.槟榔糖生产区;4.槟榔饮料生产区;5.槟榔保鲜储存物流区;6.槟榔化妆品生产区;7.槟榔制药区;8.
2、槟榔保健品;9.槟榔废弃物再生资源利用区;910.污水处理厂。(二)槟榔文化区1.槟榔文化广场;2.槟榔博物馆。(三)槟榔科技区1.槟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院士专家工作站;3.槟榔种质资源库;4.学术交流中心;5.热带药物研究所。(四)园区生活配套区1.职工住宅;2.院士、专家公寓。(五)槟榔特色旅游包括工业观光、科技、文化旅游。一、项目选址:位于万宁市兴隆农场43队。二、项目用地规模项目计划用地总量为970亩,工业生产用地740亩(一期390亩,预留350亩),科研用地50亩,槟榔文化旅游用地50亩,生活配套用地130。三、项目投资总规模总投资约9.
3、2亿元。四、项目建设周期、投资计划与土地供给办法(一)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以整个项目区第一次供地时起算,所有供地标准9为净地(净地指已经完成青苗及地面附属物拆迁补偿的土地)。优先建设以槟榔深加工为主的槟榔工业生产区,逐步向科技、槟榔文化旅游推进。项目分3期实施。第一期:投资3.4亿元,该期用地390亩,包括槟榔工业生产项目。1.槟榔素生产区;槟榔酒生产区;2.槟榔糖生产区;3.槟榔饮料生产区;4.槟榔保鲜储备物流区;5.污水处理厂。第二期:槟榔科研、文化、生活配备项目,投资2.2亿元,该期用地230亩1.槟榔博物馆和文化广场;2.科技园项目(工程技术研究
4、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槟榔种质资源库、学术交流中心和南药研究所);3.生活配套区。第三期:槟榔工业生产投资3.6亿元,该期为槟榔生产工业区预留350亩用地项目1.槟榔化妆品;2.槟榔保健品;3.槟榔制药;94.槟榔再生资源利用项目。(二)土地供给办法1.工业生产用地740亩:一期390亩,签订协议后3个月内交付土地,地款按工业用地底线元挂牌,乙方按照挂牌价全额缴纳,缴纳后一个月内,甲方按每亩元奖励乙方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乙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和耕地开垦费。甲方负责按照有关程序为乙方办理工业出让50年土地使用证,办理期限不超过60天。三期预留工业用地350
5、亩,于2014年6月30日给予供地,享受一期工业用地的一切同等条件。2.槟榔科研文化旅游用地100亩:其中50亩,用于建设槟榔博物馆、槟榔文化广场。槟榔科技区用地50亩,用于槟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槟榔种质资源库、学术交流中心和南药研究所,甲方供地时间要在2013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报批手续。地价按工业用地配套政策优惠。土地及该土地上开发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税费按旅游和科技开发项目优惠政策执行,甲方将该土地公开挂牌乙方摘牌,并按实际摘牌价付款后一个月内,甲方给乙方补偿工业项目建设。乙方付清土地款,甲方为乙方办理商业用地权属证,并给予办理规划
6、、准建手续,费用乙方负担。3.商住用地:共130亩,主要用于职工安置住房和院士专家公寓。甲方供地时间要在工业项目第一期9开工3个月内完成报批手续。土地及该土地上开发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税费按商住项目优惠政策执行,甲方将该土地公开挂牌乙方摘牌,并按实际摘牌价付款后一个月内,甲方给乙方补偿工业项目建设。乙方付清土地款,甲方为乙方办理商住用地权属证,并给予办理规划、准建手续,费用乙方负担。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支持乙方在万宁市成立投资项目公司,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项的项目内容建设槟榔科技产业园。二、本项目所需的立项(备案、核准)、规划、施工、环评、安评、消
7、防、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证照手续,甲方应积极配合,法定费用按最低标准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乙方在投资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可以开工建设。三、甲方负责扩宽修建莲兴大道到园区的道路及园区外基础设施。四、甲方负责自本协议约定的土地的批文取得后一个月内,地上附属物拆迁及清理完成,净地入场。五、甲方负责解决该宗地出让前的所有权属或权益纠纷,负责建筑物、构筑物、电线、通线杆、附着物、树木、青苗、劳力等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且承担所有费用。负责并负责解决当地单位和居民阻扰、干扰施工问题。六、甲方应保证项目用地与周边村庄、居民区的间隔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8、规定。七、在乙方具备全面开工条件前10日内,甲方负责按照海南省省级产业标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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