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补偿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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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页(共5页)青春补偿协议有效吗?【案情简介】刘某是一位军嫂,因丈夫长时间不回家,便与已有家室的郑某同居在一起。郑某曾给刘某写下一份欠条:“今欠刘某两百万,因刘某跟我在一起三年,我未能娶她,用这两百万作为补偿。”现在,郑某想结束这份关系,刘某想让郑某支付这两百万欠款。【法律问题】这份青春补偿协议有效吗?【齐信说法】在实践中,青春补偿协议主要有以下情形:(1)于从事不正当性行为前给予财物,期能建立不正当性关;(2)于建立不正当性关系后给予财物,期能维持不正当性关系;(3)于建立不正当性关系后给予财物,期能解除不正当性关系

2、。虽然在上述情况下,“协议”通常符合赠与合同的表面特征,即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然而这些“赠第5页(共5页)与合同”的最终实现要受其附款的限制,这些附款要求受赠方同意建立、维持或解除不正当性关系。在理论上,赠与合同的附款主要有条件及负担两种。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第190条又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可见,这两种附款在我国法律上都是允许的。从效果上讲,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将赠与合同效力的发生与消灭,系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成就;而附义务赠与合同仅使受赠人负履

3、行特定义务的责任,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影响。从性质上讲,条件为事实,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负担为义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即该义务一般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二者虽然在目的上极为近似,但在法律性质及法律效果上完全不同。因此分析本案首先应厘清这些以“青春补偿”为名的赠与合同的附款的性质究竟为条件抑或负担。一般认为,除非双方为合法配偶关系,否则性行为难谓为一种义务,也不能强制执行。因此,上述三类基于不正当性关系而产生的赠与合同附款,从性质上解释为条件较为妥当,申言之,应为解除条件,即赠

4、与合同从订立时即为生效,俟条件成就时(不能建立、维持或解除不正当性关系时)赠与合同解除。第5页(共5页)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条件是否因违反公共道德而构成不法条件,应分别进行观察。衡诸一般民众的道德观念,当事人于合法婚姻关系之外,谋求建立或维持不正当性关系应属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当无疑问。因此,以其为内容的条件也当然构成不法条件。不法条件对法律行为的影响,亦应分别情形判断。法律行为所附之条件违反公序良俗,致整个法律行为本身亦违反公序良俗者,则整个法律行为应归无效。不法条件尚未足致整个法律行为具有不法性时,其效力可能仅使条件本

5、身无效,而法律行为本身并不受影响。例如,雇佣女工,但约定以从业期间不得怀孕为解除条件的合同,从法律效果上讲,仅约定的解除条件无效,雇佣合同本身依然有效,以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以建立或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为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则与前例明显不同,在此种情况下,并无值得法律特别保护的当事人,因此,应解释为条件不法而致整个赠与合同无效。第5页(共5页)然而,以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合同则与前两种情形明显不同。从主观上看,解除不正当性关系是当事人主动改过的行为;从客观上看,其后果亦有利于社会伦理规范的恢复和对夫妻正当性生活的维护,

6、从道德上应予支持,至少不应予以谴责。以此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也应在法律上得到肯定评价。在这一点上,风俗伦理与大陆相同的台湾司法界持同样见解。1980年台上字第2505号判决谓:“以相奸行为作为契约之标的,系以金钱之交付,维持不正常之关系,属违背公序良俗。为断绝关系,约定给付金钱,即无违背公序良俗之可言。”但即便是为解除关系而签订协议给予对方补偿,根据《合同法》规定:虽赠与合同有效,法律也允许在赠与前,赠与人解除赠与。况且,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一方未经夫妻另一方允许而擅自处分财产的话,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须经另一方的追认。一

7、般而言,夫妻一方是绝对会不予追认,而主张无效的。因此,即便是赠与合同有效,另一方也很有可能拿不到补偿金。假若一方当事人借此机索要钱财,威胁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嫌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军人。  第5页(共5页)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8、,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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