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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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苏南亚质字()第()号反担保质权人(全称):苏州南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出质人(全称):(1)(2)(3)根据编号为           的《保证金额/额度协议》(下称主合同)约定,反担保质权人向                (下称债务人)提供金融机构融资及非融资业务的保证担保,为保障反担保质权人的债权,反担保出质人愿意提供反担保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反担保出质人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

2、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第二条反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反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等反担保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第三条权利质押的设定1、反担保出质人同意以下列财产权利(详见编号的权利质押清单)作反担保质押,上述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2、上述出质的权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元,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的净收入为准。第四条反担保出质人承诺1、反担保出质人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

3、处分权。2、反担保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3、反担保出质的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争议事项。44、反担保出质的权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5、反担保出质人已完成与质押有权的审批手续,并取得必要的授权。6、提供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第五条质权的效力反担保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第六条第三方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

4、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1、本合同项下权利凭证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由反担保出质人交付反担保质权人。2、以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需背书出质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反担保出质权利人与反担保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4、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反担保出质人须办理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有关事项,反担保质权人

5、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反担保出质人应提供足够的协助。5、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反担保质权人与反担保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6、反担保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材料正本移交反担保质权人保管。7、未经反担保质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出质人不得将出质的权利转让、赠与或许可他人使用。经反担保质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

6、下债务,或向各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8、反担保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利凭证。因反担保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的,造成反担保出质人损失的,反担保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反担保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反担保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9、反担保出质4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影响反担保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反担保出质人应提供反担保质权人认可的担保,反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反担保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各方商定的第三人

7、提存。第七条费用的承担出质的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反担保出质人承担。第八条质权的实现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反担保质权人有权依法直接将出质的权利变现,或者以出质的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2、反担保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反担保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反担保出质人的出质权利。3、反担保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反担保质权人可依法将反担保出质的权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各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如债务

8、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出质的权利期限尚未届满时,反担保出质人愿放弃期限权利,由反担保质权人依法处理出质的权利并优先受偿。第九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反担保质权人和反担保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反担保质权人已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金额的10%收取。2、反担保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反担保质权人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1)隐瞒出质的权利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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