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

ID:36967288

大小:73.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5-02

最高院关于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_第1页
最高院关于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_第2页
最高院关于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_第3页
最高院关于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_第4页
最高院关于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_第5页
资源描述:

《最高院关于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最高院关于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 (法释[200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2、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

3、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

4、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

5、、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6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

6、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

7、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

8、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6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