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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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甲方:王振忠袁培华乙方:孙波甲方自愿将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汇珍轩对面1幢3-5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靖国用(2010)第445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靖房权证靖边县字第012605号所登记的福地大厦商住楼三单元五层,房号为:30502号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所有,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并达成以下“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汇珍轩对面1幢3-502号、福地大厦商住楼三单元五层,房号为:30502号,建筑面积为:113.10平方米。该房屋的四至界限详见房产证附图。二、价格及付款办

2、法: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价格为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一次付清。三、该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为本楼房屋所有住户共有,经评估公司估价甲方占该房屋所有权2%的比例,乙方占98%。甲方须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将该房屋交给乙方管理、使用。在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要积极配合,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四、由于甲方在该房产中占有比例,为此,双方约定:如果乙方需用房屋作抵押或该房屋转让时,甲方无条件的同意乙方办理抵押登记及转让事宜,甲方无任何异议。五、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互不违约。如有一方违

3、约,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外,另承担违约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经双方签字、捺指印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公证书(2014)靖证经字第386号申请人:甲方:王振忠,男,一九六六年五月六日出生,住址:陕西省靖边县小河乡巨浪村阳窑,公民身份号码:612725196605060419。    袁培华,女,一九六六年七月十六日出生,住址:陕西省靖边县小河乡巨浪村阳窑,公民身份号码:612725196607160827。乙方:孙波,男,一九八零年一月四日出生,住址:陕

4、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统万路一居委一组635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800104461X。公证事项:买卖房屋合同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买卖房屋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方出售的房屋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北街农中北侧,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靖边房权证张畔字第000393号,建筑面积为89.32平方米;《榆林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土地件》文号为:榆地字(1995)第13号,该房屋的四至界限及相邻关系以《房屋所有权证

5、》所标注的为准。该房屋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查无出售、抵押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登记记录,相邻关系明确,共有人对此房屋出售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房屋可依法出售。甲、乙双方签订《买卖房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以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元)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售于高保东。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明确。房屋已交付给乙方管理使用。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四日签订了前面的《买卖房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

6、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指印属实。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捺指印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靖边县公证处公证员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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