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质押合同中质权的实现

股份质押合同中质权的实现

ID:36953657

大小:73.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5-03

股份质押合同中质权的实现_第1页
股份质押合同中质权的实现_第2页
股份质押合同中质权的实现_第3页
股份质押合同中质权的实现_第4页
资源描述:

《股份质押合同中质权的实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股份质押合同中质权的实现  股份质押合同是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一种合同。我国担保法、合同法对股份质押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效力认定等作了详尽规定,但对此类纠纷发生后,质权如何实现的问题未作规定。笔者结合审判实践略作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股份质押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股份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依法可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设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它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股份质押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单

2、务无偿性。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并不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股份质押合同的权利主体是主债权人。出质人在股份质押合同中只负有出质义务,而不享有任何相对应的权利;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对出质人不负任何相对应的义务。出质人既使代为履行主债务获得追偿权,也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二)补充性。出质人对主债务的履行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主债务不履行。若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或者主债务人已经开始履行时,质权人无权变卖、转让出质人的股份实现自己的债权。  (三)从属性。股份质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随

3、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而消灭。4  (四)优先受偿性。债权人在其债权上设定质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因这种对债权保障的设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优先于未质押的受清偿。  (五)记名性。订立股份质押合同必须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花名册,自记载之日起生效。这是股份质押合同区别于其他权利质押合同的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二、对股份质押合同效力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股份质押合同的效力,是解决好股份质押合同纠纷中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只有正确认定股份质押合同是否有效,才能明确合同

4、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凡是股份质押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反之则应认定无效。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应认定无效:  (一)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  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既然主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那么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4  这点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其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的

5、信用。如果以股份出质,就有可能更换股东,损害公司的信用基础。《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和《公司法》第35条作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该股东并不能独立作出决定,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  (三)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质押合同。  《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所以股东以其股份出质时,应将质权人

6、的姓名、住所、质权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花名册之日起生效。否则,质权人未经依法设立,质押合同当然无效力可言。  (四)出质人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  质物是出质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享有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  三、股份质押合同纠纷中质权的实现  (一)无效股份质押合同的处理。  无效股份质押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权对出质人的股份享有

7、优先受偿权,而且还应将股份返还给出质人,使之恢复到原来的财产状态。因无效股份质押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则应根据过错原则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有效股份质押合同纠纷的处理。4  1、债务履行期满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将出资说明书交还出资人,质权人还应向公司说明情况,公司应将股东花名册上记载的有关质押事宜注销,质权消灭。  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的,则以股份质押权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但我国《担保法》对股份质权如何实现,未作具体规定,一般应采用以下方法

8、进行:  第一、自愿协商方法。即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就质权如何实现问题作出约定,也可以在债务履行期满,债务未受清偿时进行约定,人民法院依照双方的约定作出裁决。但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出质人和质权人的约定必须是完全自愿的,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是约定的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强制执行方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