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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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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印制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出租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一、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坐落地址房屋产权结构租赁用途□住宅(不包括廉租住房)租赁类别□自用住宅□住改非□住宅转租租赁面积(M2)租金(元/月)总分类建筑使用单价租金额备注此行租金
2、额指租赁房屋月租金总额其中住宅住改非营业办公仓库住宅转租二、租赁期限和租金的缴付方式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2、缴付方式:乙方须在每月20日前向甲方交纳本月租金,逾期未缴纳的,除应补交所拖欠的租金外,还须按所欠租金的标准支付每日5‰的滞纳金。3、租赁期内若遇租金标准政策性调整,双方按政策性调整的租金标准执行。三、租赁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屋修缮标准承担出租公有住宅的修缮责任。租赁期内,乙方如发现公有住宅有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根据损坏情况,及时予
3、以修理。甲方未及时修缮房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合理赔偿。2、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修缮困难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第三方的工作。 3、乙方应妥善使用承租的房屋,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证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向第三方赔偿的责任。转租的公房应符合《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同时乙
4、方要向甲方承诺承担房屋消防安全责任。4、乙方需要改善住房条件,将承租住房进行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须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若涉及规划、房屋安全鉴定等单位的,还需取得相关单位的批准。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对乙方所做的装修或添加的设施,甲方不予任何补偿。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的,甲方有权制止、责令其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5、租赁期间,乙方需要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租
5、、转让的,应事先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转租、转让手续。6、租赁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甲方应当与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乙方无故不续签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7、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转租、转让、转借、调换的;(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3)利用住宅进行违法活动的;(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5)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故闲置房屋的;8、直管公有住宅因城市建
6、设需要拆迁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的权益可按照《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双方签订的《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签订日期:二〇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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