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专卖总代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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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专卖总代理合同书专卖授权人:利郎(福建)时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良星(以下称甲方)专卖总代理人:福建省福州市杨武(身份证:110108661210181)(以下称乙方)为进一步拓展“利郎服饰”专卖市场,甲、乙双方在原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以公平、互利为原则,就甲方授予乙方“利郎服饰”特许专卖代理权,并采用新的管理模式进行合作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专卖授权约定(一)甲方授予乙方在江苏省范围内经营“利郎服饰”特许专卖独家总代理权。乙方具有在江苏省开展“利郎服饰”专卖业务的合法权力。(二)甲方不得在江苏省范围内委任其他

2、经销、代理商,不得自行设置专卖销售网点。昆山市由甲方直接发货、收款,但纳入乙方的管理范围。(三)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专卖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开展业务,维护“利郎服饰”品牌形象,不得损害甲方的商标使用权,不得私自以“利郎”商标制作或加工产品。(四)乙方不得对本特许专卖代理权进行私自转让。(五)乙方应恪守“特许专卖”的规则,不得经营其它服饰竞争品牌。(六)甲、乙双方如单方面违反上述条款的约定时,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二、授权期限约定(一)甲方授予乙方特许专卖总代理期限为五年,即自2001年9月1日起至2006年8月31

3、日止。(二)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在授权期限内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三)本授权期限届满,乙方能完成合同中规定的销售回款基数,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专卖管理规范,有效推广“利郎”5品牌,甲方将按新的统一代理条件继续给予乙方在江苏省的总代理。三、合作经营方式约定(一)乙方负责江苏省“利郎专卖”业务的拓展和管理、维护、监督,尽最大限度占领该省的市场份额,创造最好的业绩。(二)甲方如须在省会城市南京设立二级配送中心,其派驻人员及费用由甲方负责,二级配送的职能及管理模式参照江西、安徽两地。(三)乙方负责开拓二级市

4、场,发展二级加盟代理商;负责对加盟专卖店提供规范的督导服务,并负责二级加盟店的管理,如出现混牌销售,假冒商品,不按甲方定价销售等违反甲方的有关制度者,一旦发现,乙方应及时按专卖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该店的全部专卖管理费,并处罚没收该店品牌抵押金。(四)乙方发展的外围店,应负责二级店的督导、服务、卖场形象设计、装修、广告计划实施、培训等工作,同时,享受顺加7%的专卖管理费(出厂价以上的批发差价)。(五)二级加盟店货源市内运输费用和向总公司提货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六)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由对方所签订的合

5、同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四、代理条件约定(一)铺底货:1、甲方为支持乙方开拓业务,在本合同期内,第一年给予乙方价值人民币肆拾万元铺底货的借款(不含特价货)。铺底货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减少拾万元。2、甲方给予乙方的铺底货等同于甲方借给乙方的货物周转资金。合同届满或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时,乙方应归还全部铺货货款。3、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进行盘点检查,乙方须保证其实物总数与商场在途货款相加不得少于甲方对乙方实际铺货量,否则,视为乙方挪用甲方的资金,按销售奖罚条款执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归还不合理占用资金,乙方若不能按时归还,甲方有权

6、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4、乙方按约定每年八月底归还甲方拾万元铺底货借款。如无归还,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货款中冲抵。合同期满,乙方又能每年完成指标或盈利,则乙方应归还全部铺货借款。5(一)供货与退货:1、甲方西服厂按统一的出厂价8.2折、休闲厂按出厂价8.0折期货买断或现货买断作为乙方的提货价。向乙方供货,均需有购货合同或传真件经甲方确认。甲方未能按交货期及时发货,延误3天以上的,按延误部份的3%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超过10天的,乙方有权拒绝提货,甲方按延误的6%赔偿;乙方未能按期提货,延误3天以上的,按延误部

7、份的3%进行赔偿;超过20天未提货时,视为乙方无故拒绝提货,则甲方可自行处理该批货,并按该批货款的30%处罚乙方。2、乙方销售的零售价接受甲方的监督。南京市实际零售价平均价不得高于出厂价顺加140%。外围专卖店平均实际零售价与江西、安徽两地相同(外围商场专厅参照南京)。3、乙方向甲方提货量达到铺底货额度,再提货时应款到发货,甲方实行款到发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4、乙方可自主选择品种,不受甲方限制。甲方保证公平、合理供货,不变相提价。5、乙方提货与质量问题退货的长途运费自理,甲方负责发运和短途运费(公司至石狮段)。6、

8、乙方从原江苏省总代理商处接收的库存旧货中秋冬商品部分由甲方给予退差价1.5万元,夏季货品未销完的部分于2001年10月1日前退回公司,旧货中秋冬季货品退差价后由乙买断。(二)回款基数(含休闲厂产品):1、第一年25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开始,每年递增20%。2、奖罚办法:①未完成年度回款基数时,第一年按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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