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引发“亲情讼战”

赠与合同引发“亲情讼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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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合同引发“亲情讼战”  一对老夫妇退休后将一个遗弃的女婴抚养成人,女孩结婚后与丈夫合力照顾老人并与他们生活在一起,可不曾想老人的一次意外走失却成为一连串矛盾的导火索。日前,这起“亲情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终于尘埃落定。  六旬夫妻收养遗弃女婴  1982年的冬季,一个才出生10来天的女婴被送到了宜兴某厂门卫李刚的身边,送来的人说,这个孩子很健康,只是父母要生个男孩所以只能不要她,请李刚善待这个孩子。李刚虽已50出头,却还未婚,犹豫再三李刚又把孩子送到了对门的张群夫妇家中。张群是宜兴某文化单位的退休职工,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孩子,但有“养子

2、”、养女二个,“养子”张杰为亲侄子,但仍以叔侄相称,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养女张娟为亲侄女。张娟出嫁后,毕竟各有各的生活,来往也不密切。一个突然出现的女婴让他和老伴又惊又喜。惊的是,女婴似乎与他俩有缘,之前在李刚处一直啼哭不断,但自从李刚手里接过来后,便乖巧依偎在他们怀里,不再哭闹;喜的是,临近耳顺之年,结缘女婴,又可找回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因为是李刚带来的孩子,出于尊重,老夫妇为孩子在报户口时,取名李梅。  小李梅就这样一直在两个老人的庇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着,对他们以“爷爷奶奶”相称。转眼到了中学毕业时,成绩优异的李梅却因为学费而发愁了,张

3、群夫妇年过七旬,收入不高,家中也没有什么积蓄,为了不让老人为此发愁,李梅决定放弃高考,这可让张群夫妇急坏了,他们给市长写信,走亲访友筹措学费,终于在政府和大家的合力帮助下,李梅顺利考上大学,毕业后成为宜兴当地一名教师。5  曲折的生活让李梅学会了感恩,成家后她和丈夫将自己的新房安置在了张群夫妇家的旁边,几乎每天都到老人家来照料他们,帮他们做饭洗衣服。2007年初按照当地的风俗,老人要到“养子”张杰家过年,可就在春节后,张群突然对李梅说要把房子过户给她。对此李梅很有顾虑,回忆起当时的场景,李梅对记者说:“毕竟老人还有一个养子,这么大的事情我

4、不敢接受。可老人心意已决,说我不要房子是不想再照顾他们。”为了打消老人的疑虑,在老人再三要求下,2007年12月19日,张群夫妇与李梅夫妻二人签订《遗赠赡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约定将张群夫妇居住的房屋在他们去世后归李梅夫妻所有,由李梅夫妻承担二位老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  同年底,张群的老伴不幸患上了癌症,在她入院治疗后李梅夫妻全程照顾,并承担了部分医药费用。2009年8月16日,在张群夫妇的坚持下,张群的房屋变更登记为李梅夫妻共同共有。  意外走失引发房产诉讼  本以为生活就会这样平静的度过,不料张群的一次意外走失却成为一连串不幸的开始。

5、  2009年冬天,李梅在家接了一个电话后发现张群忽然走失了,张群的老伴告诉李梅,张群去找她了,可自己就在家中,他又去哪里找啊?李梅夫妻发疯似得出去寻找,朋友、邻居也帮着找,找了整整一夜,没有结果。后来他们又到处贴小广告、登报启事等等,均一无所获。5  张群意外走失激怒了他在乡下的“养子”张杰、养女张娟以及张杰的儿子张俊等人,一天,他们带人来到李梅家“要个说法”,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在庭审时,李梅操着乡音的邻居来作证,他们均证实当天李梅遭到了殴打,但张俊却予以否认,他说他们只是来论理的。  2009年12月28日,张娟、张杰和张俊与

6、李梅夫妻在宜兴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附条件赠与合同》,约定原本过户给李梅的房屋由李梅夫妻赠与张俊,并由张俊、张娟、张杰承担二位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赠与合同签订后,张杰等人将重病的张群妻子接回乡下居住。2010年1月3日,张群的尸体在宜兴郊外的湖边被发现,警方勘验的结果为走失后误入湖中冻死。五天后,张群的老伴也因病去世。  不久,备感委屈的李梅夫妻通过律师发函给张俊要求撤销《附条件赠与合同》,2010年5月,张俊以李梅夫妻不履行《附条件赠与合同》,不办理过户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张俊简短地陈述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他们拿出了不久前

7、与李梅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合同》,诉请法庭将原本过户给李梅的房屋过户给原告张俊,而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告李梅却怀着深厚的情感陈述了她和张群夫妇生活在一起20年的点点滴滴,以及涉及该套房产两份协议的前因后果,她认为,有关房产的问题,她多次被张杰一家胁迫与殴打,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所谓《附条件赠与合同》也是在张杰一家胁迫恐吓之下签订的,并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撤销,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交锋激烈,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多家当地媒体记者与附近群众赶来旁听。原告方大部分辩论都围绕双方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合同》展开

8、,强调自己才是房屋权利的真正享有人,而被告方则带来了多名证人,证明《附条件赠与合同》是在原告方胁迫之下签订的。5  重大误解合同被判无效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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