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点整理

合同法考点整理

ID:36949147

大小:79.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5-02

合同法考点整理_第1页
合同法考点整理_第2页
合同法考点整理_第3页
合同法考点整理_第4页
合同法考点整理_第5页
资源描述:

《合同法考点整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1债的解释1.法定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民法通则》第84条)2.学理定义:债是指特定主体之间得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债是指特定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一)发生于特定主体之间。(二)内容为特别结合关系。(三)有存续期限。债的要素:(一)主体: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二)客体1.性质之争(1)给付说(2)权利说。2.类型(1)转移所有权(2)转移使用权(3)提供劳务(4)完成

2、工作成果(三)内容(权能)①给付请求权②给付受领权③保持力④债权保护请求权⑤处分权能。2债的发生原因一、合同。二、缔约过失: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从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三、单方允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行为。典型:1.偿债允诺2.遗赠3.悬赏广告四、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绝对权的行为。五、无因管理: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实务。六、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有损害。七、其他3连带之债的法律效力连带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

3、存在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效力:1.对外关系(1)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2)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或该部分债务均归于消灭。2.对内关系(1)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取得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2)追偿权的行使受到两项限制:①追偿权人所履行的债务额应已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②对某被追偿人的追偿份额不应超出其所应当承担的份额。4合同法的原则:适用于合同法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合同法具体原则:适用于合同法特定领域的准则,如适当履

4、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域的准则,如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合同正义原则:合同双方的得失对等,不受其身份地位的影响。鼓励交易原则5近代和现代合同法的特征近代合同法特征1.抽象的人格平等2.绝对的合同自由3.单一的个人责任。现代合同法特征1.具体人格的登场2.合同理念与形式的更新3.合同自由受到限制4.社会责任抬头。5.一般条款作用增强6.统一化趋势7.部门法运动的继续6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一、划分标准:法律是否设有专门

5、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二、各自定义(一)典型合同:即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专门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二)非典型合同:即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设专门规范,并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注意:典型合同的划分,经历了由粗到细的发展过程,罗马法仅规定了8种非要式契约,含消费借贷(mutuum)、使用借贷(commodatum)、寄托(depositum)、质押(pignus)四种实物契约和买卖(emptiovenditio)、租赁(locatioconductio)、合伙(societas)、委托(mandatum)四种诺成契约,其后的

6、典型合同类型,都是以其为母体分化而成。7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一、划分标准:是否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二、各自定义(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二)单务合同:即片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8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一、划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以完成一定的给付为条件。二、各自定义(一)诺成合同:即不要物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赠与。(二)实践合同:即要物合同,除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尚须完成一定的给付才能成立

7、的合同。如借用、消费借贷、保管、定金、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注意:由传统实践合同发展为现代诺成合同的有:运输、仓储、赠与。9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一、划分标准: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二、各自定义(一)实定合同:即确定合同,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二)射幸合同:即机会性合同,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如保险、押赌、有奖销售、博彩。10要约(一)定义:以缔约为目的向他人提出缔约条件,希望他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又称报价、发价、出盘、发盘。(二)要件1.由特定人所为2.向特定人所为。但有例外,如悬赏广告3.以缔约为目的4.内容

8、具体确定。要约邀请1.定义: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目的:直接缔约/不直接缔约。2.性质:意思表示行为/意思通知行为。3.效力:对发出人构成法律上的约束/不对发出人构成法律上的约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