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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金湘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原告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长沙金湘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在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丽琼,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湘,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马桥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
2、)。 被告长沙金湘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 法定代表人洪志光,董事长。 原告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长沙金湘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跃兵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国强、王建中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湘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
3、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原告信用联社诉称,2005年12月19日,被告与原告所属白马桥信用社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自2005年12月19日至2010年12月19日时间段,由原告所属白马桥信用社向被告发放最高额差额不超过8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由被告以长房权证黄花字第00027879号、第00027880号房屋产权及长国用2005第224号土地使用权作抵押。2007年12月6日和2008年1月10日,
4、被告分别向原告申请银行承兑汇票800万元,并分别与原告签订《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承诺抵押保证书》,约定由被告交付50%的结算保证金,其余50%的不足部分在承兑期内分次由被告补足。根据被告的申请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于2008年7月29日、2008年9月28日、2008年10月6日分别向湖南锦泰经贸有限公司发出银行承兑汇票280万元、260万元、227万元共计767万元。与此同时,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140万元、130万元、113.5万元《差额合同》,并订立《银行承兑差额借据》。现《差额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差额
5、的情形出现,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金湘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信用联社及其委托代理人为支持其诉称理由,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部分证据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基本情况 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2、湘银监复(2007)361号文件复印件1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3、白马桥信用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4、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第二部分证据拟证明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关系成立。
6、 5、最高额抵押合同复印件1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6、房地产抵押合同复印件1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7、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1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8、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第三部分证据拟证明被告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 9、授信申请报告复印件2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10、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复
7、印件2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11、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承诺抵押保证书复印件2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第四部分证明原被告签订差额合同及银行承兑汇票差额借据的事实; 12、130万元的差额合同及差额借据复印件1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13、140万元的差额合同及差额借据复印件1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14、113.5万元的差额合同及差额借据复印件1份,要核对与原件无异; 第五部分证明原告发出767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 15、2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共29张,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16、280万元
8、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共23张,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17、22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共22张,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第六部分证明被告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18、律师费用收据复印件1份,经核对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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