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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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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最近几年,我院毕业生的就业率一直保持在同类院校的前列,但就业质量不容乐观,一方面大部分毕业生在民营、私企、三资企业就业;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总体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很多单位趁机提高用人条件、降低工资待遇,这与毕业生的就业期望值有一定差距,出现了毕业生就业单位频繁变动的现象。如何完善和规范就业市场,解决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人事纷争,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我就针对这一情况,从劳动争议这个角度,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非常重要,它已经成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
2、单位利益的一个重要依据,白纸黑字的形式,使得劳动争议在协调、仲裁方面较公平、公正。劳动合同的订立,即劳动关系的建立。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如今的大学生、劳动者有种现象,对工作职位、薪水较关注,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关心,本末倒置。有个案例是一名毕业生,选择了月薪2000元的工作而放弃了月薪6000元的工作。事实上她的选择是正确的,后者不重职业培训,无甚发展前途,前者发展空间大,“升值”机率高。毕业生在择业时不应只是看重薪金的多少,应看其发展前景。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化。
3、 (一)试用期条款 目前,争议最多的是试用期条款,试用期协议是不规范的,严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表现为各种方式:1、只订试用协议,不签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也低与当地的最地工资水平,对劳动者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2、炒你没商量;3、试用期由企业随意决定;4、“调包计”变相延长试用期;5、“连环计”,一试用期后紧接另一试用期。试用期是一把“双刃剑”,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了解的特殊期限。在试用期,劳动者觉得用人单位不符合自己的理想,可以随时请辞,有自由择业权,而用人单位要辞退劳动者,得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必须履行举证劳动者不合要求的义务,应找出合理、合法的理由。有个案例是
4、,一间美容院招一名工人,只要求仪容端庄,在试用期无理炒人,仲裁机关最后裁决美容院败诉。另一个案例是一家企业为吸引人才,招收外省大学生,试用期为三个月,企业已为该大学生办好了落户手续,不到两个月,该大学生就自动辞职,单位觉得冤,花了那么多的人力物力培养人才,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劳动者如果在工作单位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价值,尽量避免发生矛盾冲突,并不一定要约定试用期,只需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即可,服务期内未履行义务的,则属违约。劳动法对试用期做了有关规定:1、使用范围。它是针对初次就业或再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再就业人员改变了工种,可以跟单位约定试用期,同一用
5、人单位,劳动工作岗位未改变,只能签定一个试用期;2、试用期限。试用期限由劳动合同的长短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些用人单位对所有的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一律规定6个月,这也是不合法的,劳动部规定,劳动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6个月以上的,1年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3、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需交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税,试用期的工资可以比正式工资低一些,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但不得低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其中还需要考虑一些诸如物价、赡养人口、就业
6、状况等因素。(二)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 1.保密条款每年的3、4月份是跳槽率最高的月份。人往高处走,无可厚非。主要是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能否学到该学的知识,尽量不要去考虑年终奖金的问题。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商业保密条款。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商业秘密保护的约定,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受保护,包括:内容、范围、脱密期(脱密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即禁止同业竞争条款,规定在职期间与离开单位3年内,不参与与原单位相竞争的业务、专利、技术。这种秘密状态在若干年后会成为公共财富,因此单位越来越重视这种商业秘密。立法不完善对用人单
7、位不利,对劳动者也不利,因此,对一些工作人员应签定《竞业限制协议》,包括期限、范围、标的、补偿费四个方面。其中范围指的是能够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财会人员、技术人员。(三) 劳动合同的订立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中,书面形式是最主要、最重要的。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须明确,白纸黑字便于取证,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两种情况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一,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根据劳动力的不可回收性,法律也予以保护。第二,特殊劳动关系。这是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有问题,没有办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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