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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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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设备、空调设备定点供货合同使用方(甲方):授权代表:地址:邮政编码:有效联系方式:供货方(乙方):授权代表: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有效联系方式:财务负责人: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公司账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政府采购规定,根据中标供应商与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订立的《2010-2011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设备、空调设备)框架协议》,甲乙双方就提供办公设备、空调设备事宜签订政府采购供货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采购货物内容6币种(人民币)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元)数量(台/个)预算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预算情况(元)采购
2、执行金额(元)预算内预算外自筹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合计123注:1.中标价(指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就实际采购价格与供货服务商进行进一步洽谈,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2.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购买货物的价格、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替用产品和工具、保险、售后服务、税款、测试、质检、行政许可证及相关证书等一切相关税、费。6第二条质量标准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合同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使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议及/或供货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同时应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
3、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2.乙方应提供免费送货、安装、调试、培训,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3.乙方应提供至少24小时响应,48小时消除故障的服务,如不能按时消除故障必须在甲方及/或需求方指定的时间内提供同型号替用产品。4.乙方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的现场检查及电话回访。5.乙方应满足使用单位提出的与所提供的合同货物相关经双方同意的其他要求。6.乙方除满足厂家承诺的标准服务外,还应提供投标时承诺的特色服务内容。7.甲方因未按《操作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合同货物造成
4、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第三条交付与验收1.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为。2.合同货物的交付时间为年月日。3.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所供合同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提供一份由制造商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但乙方对合同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检验不被视为最终检验。4.甲方应于交付当日在交货地点对合同货物进行初步验收,倘若对合同货物的颜色、规格、型号、外观有异议的,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乙方应负责更换。甲方有权对合同货物的某些性能进行测试,确认构造、外观质量、技术性能和参数等方面满足合同的要求后,甲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因合同货物的内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自合
5、同货物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求乙方免费换货,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后,应在2日内确认解决,乙方逾期确认6则视为认可甲方要求。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按照采购结算程序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来承担付款义务。第四条甲方责任1、甲方应持本合同与乙方共同办理交货手续,并不得随意变更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供货且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2、甲方应当在书面验收货物合格后,按照财政资金结算程序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第五条乙方责任1.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依照本合同所列货物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具体要求向甲方供货。乙方必须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日内(即年
6、月日前)负责为甲方免费送货并上门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遇有特殊情况,以甲乙双方商定的供货时间为准。2.乙方在接到甲方停止供货的书面通知后未停止供货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乙方向甲方供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运输费、安装费、仓储或场地占用费及与合同货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4.乙方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与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签订的《2010-2011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设备、空调设备)框架协议》中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履行其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第六条付款方式1.直接支付方式:甲方在取得合同货物且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后(其他结算方式同),由北京市朝阳区财政
7、局以直接支付方式向乙方付款结算。2.授权支付方式:甲方持本单位支票和两联单《朝阳区定点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自行与乙方约定结算。63.混合结算方式:(一部分为直接支付结算,另一部分为授权支付结算)直接支付部分按本条第1款方式结算,差额部分按本条第2款方式结算。4.如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对政府采购结算方式有新的规定,甲、乙双方将依据规定做出新的调整。第七条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及提供服务,甲方可以从货款中扣除或者由乙方额外支付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日,按本合同规定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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