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华颖公司等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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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等与广州市白云华颖公司等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民终字第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兴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刚,广东商务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逸波,该公司干部。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华泰工贸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东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卓伦,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清正,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华颖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娃宁,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鸿

2、翔,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天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镇慧,广东商务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智明,该公司干部。  原审被告:清远市粤新商业实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仁佳,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飞,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林浩忠,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审第三人:人民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邵华泽,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柱,该社法律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盖丽华,广州新闻事业发展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省一建城建分公司)、清远市华泰工贸总公司(以下简称华

3、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华颖公司(以下简称华颖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一建公司)、清远市粤新商业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粤新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人民日报社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粤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人民日报社经广州市计划委员会立项批准,决定在广州市天洞区体育东路兴建“新闻采访业务楼”。为此,人民日报社于1992年9月28日与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由人民日报社支付土地综合开发费人民币4000万元后,取得天

4、河区体育东路商旅九区731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尔后,人民日报社与华颖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华颖公司负担地价及提供建设资金进行开发,人民日报社自留物业10%,其余90%归华颖公司所有。同年11月7日,华颖公司与粤新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以下简称“两方合同”),改变土地用途为兴建高级商住楼宇,物业名称暂定为“南方国际新闻大厦”。该协议书约定:华颖公司负担土地综合开发费人民币4000万元.粤新公司负担全部建设资金;物业分成华颖公司占35%,粤新公司占65%,垂直分配;华颖公司负担的土地综合开发费人民币4000万元由粤新公司先行垫付,华颖公司按实际占用时间以年利率11%计算利息,在售房时偿还给粤新

5、公司。华颖公司同意以其拥有的物业权益中的25%物业权抵押给粤新公司,该垫付款本息清偿后,抵押自动失效。据此协议,粤新公司于1992年11月9日、1993年1月3日两次付款2400万元。随后,粤新公司又邀请华泰公司加入合作,华泰公司于1993年3月22日支付垫款1600万元,并申请加入合作,于3月23日得到华颖公司、人民日报社等股东的同意。华泰公司和粤新公司分三次垫付的地价款人民币4000万元,直接付给“南方新闻大厦工程筹建指挥部”,再由人民日报社交付给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向人民日报社出具了收款收据,人民日报社向华颖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华颖公司向华泰公司和粤新公司出

6、具了收款收据。1993年5月12日,华颖公司、粤新公司、华泰公司三方补签了《合作合同书》(以下简称“三方合同”),该合同的内容与“两方合同”的内容基本一致,即依照“两方合同”的约定,原属华颖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变,而原属粤新公司的权利义务改为由华泰公司和粤新公司共同承受。1993年3月28日,以人民日报社和华颖公司为甲方,以省一建城建分公司、华泰公司、粤新公司为乙方,五家共同签订了《合作开发“南方国际新闻大厦/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合同》(以下称“五方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土地(即负担地价),乙方提供全部建设资金,共同开发该项目;物业分成甲方占35%,乙方占65%,垂直分配。1993年4月1日,人民

7、日报社和华颖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根据“五方合同”分配的35%物业,人民日报社占10%,华颖公司占25%;华颖公司负担该项目全部地价,向人民日报社提供开办费人民币100万元,在物业销售后一年内补偿人民日报社1000万元及赠予进口汽车一辆。1993年5月8日,省一建城建分公司、华颖公司、粤新公司、华泰公司四家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书》(以下称“四方合同”),约定由省一建城建分公司提供开发资质及办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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