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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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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外广告租赁及发布合同甲方(承租方):地址:电话:_传真:_邮政编码:_528231乙方(出租方):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严格履行。第二条广告形式及数量:立柱广告牌(共五条)第三条广告位置:1、来宾市柳南高速公路边,李宁标志立交桥与桂中延长线立交桥间,桂林往南宁方向右手边,距李宁标志立交桥150米。(详见附件:来宾市市区单立柱、IED电子显示屏、路牌灯箱广告设置和经营管理权招标,项目编号:KLLBG20101029,第10杆。2、来宾市柳南高速公路边,李宁
2、标志立交桥与桂中延长线立交桥间,桂林往南宁方向右手边,距11号牌180米。(详见附件:来宾市市区单立柱、IED电子显示屏、路牌灯箱广告设置和经营管理权招标,项目编号:KLLBG20101029,第12杆。3、来宾市柳南高速公路边,过桂中延长线立交桥往南宁方向右手边,距桂中延长线立交桥150米。(详见附件:来宾市市区单立柱、IED电子显示屏、路牌灯箱广告设置和经营管理权招标,项目编号:KLLBG20101029,第13杆。4、南百高速公路白色东出延线与城东大道(原南百二级公路)交汇处。(详见附件:百色市市政管理局与田东县至尊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户外广告牌设置协议书)注:
3、须附田东县至尊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南宁艺兴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转让合同。5、百色市高速路西出口北侧约50米(详见附件:百色市市政管理局与田东县至尊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户外广告牌设置协议书)注:须附田东县至尊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南宁艺兴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转让合同。第一条媒体规格:一、18m(宽)×6m(高)×2面=总面积216㎡/条(来宾市第10杆、第12杆、第13杆,详见附见。)二、18m(宽)×6m(高)×2面=总面积216㎡/条(南百高速路高架牌10号,详见附见。)三、18m(宽)×6m(高)×3面=总面积324㎡/条(南百高速路高架牌,详见
4、附见。)第二条发布期限:自2011年月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按正式发布之日起计)共柒年零陆个月。第三条第四条广告发布费用:(一)发布价格人民币345万元整(RMB叁佰肆拾伍万元整)价格内含:1、南百高速立柱(两条):在合同期内,每晚确保有4个小时的亮灯时间(夏季:19:00-23:00,冬季:18:00-22:00)电费由乙方负责,包含场地租赁费、监测费、保险费、审批费,政府部门管理费、拆卸清理费、占地费、维修费、媒体建造费所有费用。2、来宾柳南高速(三条):在合同期内,包安装广告,制作由甲方提供,乙方需协助甲方进行用电报装以及装灯具工作,费用由甲方负责。包含场地
5、租赁费、监测费、保险费、审批费,政府部门管理费、拆卸清理费、占地费、维修费、媒体建造费所有费用。开户名称:开户行:帐号:(二)付款方式:1)合同总额为345万元正,自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95万整,余下50万元于合同签订一年后(以合同签定之日起计),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第五条甲方责任(一)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支付款项(二)甲方应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设计和制作以及安装画面,如因甲方责任,造成人员或财产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由广告立柱自身的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人员或财产损失除外)第六条乙方责任(一)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接电工作。(三)在
6、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上影响广告发布的事情,包括画面受遮盖、损坏,乙方需于事发后立即电话及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广告画面的正常发布,并附有对广告画面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日常监察工作,包括对画面的完整性、安全性进行监察,防止画面因各种原因的脱落。(一)乙方须确保该广告媒体、广告画面及配件包括但不限于在制作安装、使用过程中以及后续维修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性,若出现任何人身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二)乙方在合同签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该广告位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上述场地给甲方使用,则视乙方为违约,乙方应按广告合同总费用的20%计付违约金给
7、甲方。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乙方负责合同期内广告的巡视、检查、保养和日常维修、清洁,确保广告的正常发布。乙方应将发布情况通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合格的监控照片。(四)乙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条其他特别约定(一)由于政策原因,如遇行政的征地、拆迁等事项导致立柱不能够在原址正常使用和发布的,(1)如果要另选建设地点的,乙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选址工作,并由乙方出资建设广告立柱,从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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