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同时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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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同时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只能选择一项主张权利(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建设工程合同中既明确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又约定违约金的。依照按照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不能同时在一份合同中约定,也不能同时在一份合同中适用的立法精神,权利人只能针对一项权利救济方式主张权利。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

2、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一、案件来源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421号,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民二终字第19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 1995年10月25日,某1公司的前身某2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附件。双方约定,由某公司将其所辖的金梭商场综合楼加层工程发包给某2公司

3、承建,合同价款为110万元,合同价格变更以潜江市定额管理站审定为准。双方同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剩余工程欠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合同签订后,某2公司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将该工程发包给实际施工人王某施工,并于同年10月28日与王某签订一份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某2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完工后,于1997年12月将该工程交付给某公司使用。某公司将上述工程委托潜江市审计事务所进行价格审计,其审计结果为工程价款675298.42元。1998年11月25日,某2公司副经理陈某在该工程实际施工人王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某公司单方委托得出的审计结论,以某2公司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该协

4、议确认本案争议的工程造价为688957.24元(含某2公司为某公司安装临街面房屋防护网费用10729元,铲除旧房屋屋顶防雨设施费用2929.82元,两项合计13658.82元),同时确认某公司已于1998年11月25日前支付工程款446475.75元,尚欠工程款242481.49元。该协议同时约定,某公司应于1999年11月1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40%,至2000年11月1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30%,其余款项于2001年6月1日前付清;剩余工程款从1998年1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某2公司和该工程实际施工人王某对上述协议内容持有异议,多次要求与某公司对还款协议中的工程造价和

5、已付工程款数额进行核对,某公司均以种种理由加以拒绝。2008年1月4日,某2公司及实际施工人王某向原审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潜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后,某2公司和王某不服,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同年10月8日以原告主体错误为由,作出(2008)汉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裁定,撤销(2008)潜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同年12月18日,某2公司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潜江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2010年4月15日,某1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本案争议的还款协议中的工程造价和已付工程款

6、数额无效,判令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79198.22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和违约金。同时,某1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原审依法委托武汉博奥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对该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其鉴定结论为工程总造价761719元,其中,按1996年计价规定调整后的结算工程造价为676991元,金梭商场综合楼加层签证及漏计造价为56861元,应在某公司供应材料费内扣回的材料差价为20718元,给排水工程造价为7149元。  某2公司于2007年7月20日通过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某1公司;原D公司于2005年2月1日更名为某公司。 三、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

7、1公司(原某2公司)与某公司(原D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则,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某1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将工程建设完工并交付某公司使用后,某公司应当依照双方约定及时向某1公司支付工程款和相关利息损失。某公司违反约定拒不按时足额向某1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是引发此起纠纷的过错方。对此,某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某1公司主张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关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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