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关于订单农业合同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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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梧州关于订单农业合同存在问题及对策2011年07月29日  来源:广西梧州市工商局    近年来,全国“订单农业”发展迅速,“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协会+农户”等“订单农业”模式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但在“订单农业”发展过程中,合同违约现象却时有发生,合同履约率不高、合同违约甚至合同欺诈等现象大大地阻碍了“订单农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面对订单农业合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广西梧州市工商局在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养殖户以及各个农业协会进行走访调研的基础上,深入挖掘了订单农业合同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产生根源,

2、以及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规范订单农业合同提出对策建议。     一、订单农业合同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产生根源     目前在订单农业运作过程中,由于一些企业和农户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不强,缺乏相关的法律、信息等服务和有效的监管,从而导致订单兑现率低,合同双方利益受损现象经常发生。其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企业和农户签订合同后,农户往往是“卖跌不卖涨”,即到履约时,如市场价格高于订单约定价,农户就可能不履行订单,而把产品按市场价卖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而当市场价低于订单约定价时,企业不愿承担价格风险,也不收购农户

3、的产品。另一方面由于合同双方信用和法律意识不强,手握订单的企业或手持订单的农户,面对毁约方却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也会造成违约。对于收购方来说,由于“法难责众”,即使卖方违约也没办法,面对形如散沙的农户,收购方根本无法去逐个打官司。对于卖方来说,则经常会遭遇种种“订单陷阱”。有的“名曰订单,实为推销商品”,由于目前农产品大多是买方市场,所谓“订单”往往会附加一定条件,比如要求使用收购方提供的种子和化肥,不管到时产品收购不收购,收购方先赚农户一把再说。有的则是“言而无信,订而不收”。对于这些合同履约率低、合同违约的种种情况

4、,究其根源则在于:     (一)商家唯利是图,丧失诚信道德。市场经济是公平有序的,是当事人双方以达到双赢为目的。但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虚假广告、传销产品、回报丰厚利润为诱饵,骗取弱势群体的农民,从而达到最终目的就是追求最高额的回报,丧失诚信经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给不法商家有机可乘。订单农业合同对农民是新生事物。长期以来,农民群众法律意识不强,沿用旧的传统交易方式习惯,即使与商家签订合同,也常常被“霸王”条款所侵害,从而给不法商家合同欺诈有机可乘。     (三)法律

5、体系不够健全,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缺乏力度。正是这种原因,一些不法商家为谋求暴利,挺而走险,打法律的擦边球,逃避法律制裁,采取违约不违法,违法不犯罪的手段,从而造成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屡屡出现。     二、工商部门在打击订单农业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还不够完善,合同违法行为在各级工商部门的严厉打击下,虽然势头有所遏制,但一些不法商家视国家法律法规而不顾,炮制违法合同,侵害农民权益时有发生。再者,受合同自律影响,合同监管的行为法规还未出台,造成

6、合同日常检查被当事人拒之门外,而现有的法律依据又抽象、较原则,致使打击合同违法行为显得力度不强,也是造成合同违法行为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不完善,效力等级低。     一是《合同法》在127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这仅只是对查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权限作了规定,而且还是抽象原则。根据立法渊源理解,只能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

7、形之一的,并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积极主动介入。而对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不主张撤消权,合同有效。以次类推,对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外的集体、企业和他人利益的,受害人不请求行政救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主动介入,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打击合同违法行为工作的展开。     二是由于目前尚未出台“合同监督条例”,受其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监督合同的职能受到局限,尤其是某些地区出台的

8、“土政策”直接对抗合同检查,导致合同监督苍白无力,无法通过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合同违法行为。     三是可直接适用查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效力等级低,且太抽象,适用性不强。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在38号令中对什么是合同欺诈违法行为的界定采取了补救措施,但毕竟摆脱不了法律效力等级低,给打击合同欺诈工作带来不利因素的局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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