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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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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购销合同的合法权益班级:12会计电算化B班学号:1210701211姓名:吕燕华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是极其频繁的,但是,企业在产品和原材料的购销环节却常常会发生各种纠纷,由于这些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和纷争,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更与本来可以长期合作的客户之间反目成仇,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了经营成本和内耗,是得不偿失的。那什么是购销合同呢?所谓的购销合同,法律上称为买卖合同,一般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由于异常简便,适合于简单的即时交易,如购买办公文具、设备。但是由于其随意性和缺乏书面凭据的特点,不适合公司正常的业务行为
2、。书面形式的买卖合同是公司、企业运营过程中最常见的形式,对企业的主要业务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对于合同的履行和监督将十分有利。特别是当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书面合同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事实依据之一。下面就让我们了解一下关于购销合同的纠纷案例(案例都是从网上精心挑选的):案例一:2003年8月19日,商人林某以佛山利来达公司的名义与珠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佛山利来达公司向珠海某实业公司提供总价为人民币643750元的锦纶STRATA及平纹棉布,珠海某实业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向佛山利来达公司预付合同价款总额的60%,即人民币386250元。合同有林某及珠海某实业公司的签
3、名,但没有佛山利来达公司的签名。合同签订后,林某委托律师发函要求珠海某实业公司履行合同,珠海某实业公司也委托律师发函不同意履行合同。2003年12月1日,佛山利来达公司证明:林某“系其擅自用我公司名义”签订上述购销合同,“因该购销合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林先生个人负责”。而珠海某实业公司始终没有支付合同规定的预付价款人民币386250元。商人林某认为自己是无权代理,所签合同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佛山利来达公司又同意“因该购销合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林先生个人负责”;而珠海某实业公司又没有撤销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
4、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履行,故向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珠海某实业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38625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珠海某实业公司则认为:林某无代理权却以佛山利来达公司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签订后,没有利来达公司的盖章,事后又被利来达公司所否认,因此该合同属不生效合同;林某作为无权代理人,不是该合同的主体,他与我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林某没有申请仲裁的资格;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案例二:原告:A公司,XX市XX路100号。法定代表人丁某,任经理。被告:B建筑公司,XX市XX路1000号。法定代表人黄某,任经理。2005年
5、3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建筑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C公司实验楼,供货起止日期为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同时,双方在合同条款下方添加了附注条款,明确:“附一切商品材料款资金由供方A公司直接向B建筑公司项目承包人戴某要求支付,商品材料款资金与‘B公司’无关。”在附注条款下方有“本人同意上述条款,戴某”的字样。2006年5月10日,戴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明确:“今欠A公司材料款xxx元,用于C公司实验楼、综合楼工地”。嗣后,因戴某一直未支付货款,2007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B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由于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
6、购销合同中,纠纷是随处可见的,那在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中,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发生呢?一、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需要注意以下的几个问题:1、确认对方的身份和基本情况。公司在贸易往来中应当对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以及信用做一些必要的调查,而不能仅凭其凭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来证明。2、在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比如:公司的销售业务员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此时,作为合同签订的另一方,应当注意审核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期限,并同时保留书面证明文件。3、与分公司和子公司签订合同
7、的不同。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承载着双方意思自治的内容,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的限制规定,均应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不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当事人双方希望在合同签字后即时生效,就应当在合同的末尾条款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落款处务必要签字、盖章,有些企业或个人不是很在乎这个问题,本来应当由公司盖章的地方,只是由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或销售业务人员签名,这样就会导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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