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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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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供货单位:; 乙方购货单位:签订地点:签订日期: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详见附表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1)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
2、,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详见附
3、表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台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按实际情况计算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
4、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供货单位供应的以外,应由购货单位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供货单位另外收取。如果供货单位有特殊要求的,4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供货单位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5、: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3)项执行: (1)购货单位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购货单位代运(购货单位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供货单位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供货单位自提自运。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贰个月后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供货单位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供货单位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购货单位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购货单
6、位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供货单位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2)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
7、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
8、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购销合同样本 第七条、验收方法:供货单位在货到后自己提货并自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供货单位付货款的90%(贰佰肆拾叁万贰仟捌佰零一元整(¥2432801))即¥2189520.00元整(贰佰壹拾捌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 (合同应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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