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产权证办理中) 2

房屋买卖合同(产权证办理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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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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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转让合同NO:卖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地址:通讯地址:代理人(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通讯地址:中介(以下简称经纪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中介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电话:买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地址:通讯地址:代理人(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

2、地址:合约三方兹同意转让条款如下:1、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方购入及出售位于郑州市区(路街)号座/栋单元层号/单元之房屋(下称“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市房管部门按现行的房屋测量规范测量的为准),房屋合同备案号为,买卖合同号为(以房产证或相关有效法律文件为准)2、卖方转让该房屋,卖方保证拥有该房屋合法购买证明及享有完整所有权并具备相关有效法律文件,其配偶同意转让该房屋,卖方保证并能完全支配及处理该房屋,向买方提供有关该房屋资料真实有效,有关该房屋在本次意向转让之前已产生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及租赁、偿还抵押等事宜,卖方应在本合约签署前

3、清理完毕,并保证本合约签署后买方无须负责,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卖方须将该房屋之购买合同及有关该房屋的一切文件原件放于买方处作为转让过户之用。该房屋系卖方购买的商品房,合同备案号为:。由于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登记(卖方声明:该房屋产权登记正在办理中,可望在年月日前办理完毕),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房屋。故本意向合约约定:在卖方取得该房屋产权登记前,买方拥有该房屋的完全(完整)使用权;在卖方取得该房屋产权登记后,卖方承诺买方无条件拥有该房屋产权并应于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该房屋产

4、权转移至买方,买方拥有该房屋所有权。3、该房屋以毛坯房状态售予买方,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元(小写:¥)买方必须按下述步骤和方式支付: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银行按揭付款a)买方须支付人民币元(小写:¥)为购买该房屋首付款,在买卖双方签署本合约并至郑州市公证处办理完公证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由买方付清,逾期每天按该房屋总价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不交付首付款导致本合约不能履行,则视为买方违约。b)银行贷款金额由经纪方寻找银行承诺贷款支付给予卖方,办理银行按揭所发生的法定(规定)合理费用概由买方自理。c)银行贷款承诺之金

5、额由银行约定时间支付予卖方。4、买卖双方同意,买卖双方须于年月日(房产证下来之后)或之前,至郑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签及产权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必须协同前往,不得推脱拒绝,否则视为违约。5、买卖双方由本合约中买卖该房屋所产生的税费及手续费需按政府及有关部门、机关规定和收费标准交纳包括:1)契税,2)交易手续费,3)转移登记费,4)营业税及附加费,5)个人所得税费,6)土地出让金,7)土地收益金,8)维修基金,9)公证费,10)查档费,11)印花税。买卖双方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承担相应费用。(如本合约履行过程中因政府政策变化原因,导致税费

6、及种类的变动,则上述所有税费以当时收费部门标准为准)。6、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卖方须于前将该房屋交予买方使用,卖方逾期交付该房屋或未能按时履行合约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房屋总价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不交付导致本合约不能履行,则视为卖方违约。7、该房屋是以现状意向售予买方,买方曾被邀检查或已检查或已授权代表代为检查该房屋,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本合约交易。8、在该房屋交易完成日期前,卖方必须付清一切有关该房屋杂费(如水、电、天然气、管理费、电话费等),但卖方可凭单向买方收取或向各有关部门申请领回该等杂费之押金,相关转名费用

7、由买方支付。9、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约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首付款卖方不予退还,而卖方有权再将该房屋转让予任何人,唯卖方不可再为此而向买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10、如卖方在签署本合约并收取首付款后不将该房屋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买方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则卖方须双倍返还买方已付首付款,唯买方不可要求进一步赔偿或要求卖方履行此合约。11、卖方未履行房屋权属状况的告知义务而导致买方发生重大误解并造成损失的,由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纪方应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经纪方应将其所知道的出售房屋状况向买方作充分说明;

8、同时应将办理房产交易、权属登记所需资料、程序以及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交易综合服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的种类和标准充分告知卖、买两方。经纪方如未将房屋权属状况向买方作充分说明的,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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