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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合同可视为放弃服务期 2007年起,张某在S公司任数据通讯总监,月工资为400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4月30日。2008年5月底,张某与公司签订了工商管理硕士《培训协议》,培训期限从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公司提供特别资金80000元,并约定:雇员同意在培训完成后至少服务60个月,如果在服务期开始之前或服务期间终止服务,将根据未完成的部分按比例偿还…… 2008年10月20日S公司出具了《合同终止函》,内容为:张某严重违反了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有关条款规定,合同将由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单方终止。S公司支付张某工资至2008年9月30日。10月22日张
2、某收到该函。 《员工手册》有关条款内容为:疏忽导致公司财产受到损失;不遵守主管人员的合法指示,指定时间内拒不改正;员工实施不正当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发生上述情形可立即解雇。 2008年11月20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S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支付2008年10月和11月的工资80000元及100%赔偿金等。2009年4月13日仲裁裁决:1、恢复劳动关系;2、S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10月和11月的工资80000元;3、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均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期间,张某诉称,S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S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张某归还培训费用,证明S公司并未放弃服务期。张某
3、要求S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支付2008年10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并支付100%赔偿金。S公司对此则不予认可。4 诉争焦点 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有何关联;二是公司是否可以放弃服务期;三是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视为放弃服务期。 法院判决 一审认为,S公司未证明张某存在违反《员工手册》的事实,属违法解除,应恢复劳动关系。《培训协议》系劳动合同的组成内容,劳动合同虽至2009年4月30日期满,但服务期限应自2010年12月起60个月,致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延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是放弃服务期的通知。公司另行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支付培训款项,更不能证明已
4、放弃服务期。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法院判决撤销,应支付仲裁及诉讼期间的工资。故判决:恢复劳动关系;S公司以每月40000元的标准支付2008年10月1日起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止的工资;驳回张某的其余请求。 一审判决后,S公司不服上诉。除坚持一审理由外,公司并认为要求张某返还借款80000元,不能认定仍然要求张某履行服务期义务;公司不应承担申请仲裁前的工资。但公司自愿支付张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 二审认为,2009年4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S公司并无续订的意思表示。是否要求张某履行服务期是S公司的权利,可以放弃。《合同终止函》即表明公司已放弃服务期。S公司要求张
5、某返还培训款项,亦说明已放弃服务期。劳动关系应恢复至2009年4月30日止。二审法院判决:恢复S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自2008年10月20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S公司支付张某仲裁及诉讼期间的工资215605元、经济补偿金20000元。4 判案分析 其一,S公司不提供工作岗位可视为放弃服务期。尽管S公司明确表示放弃服务期的要求是在诉讼期间的2009年6月10日,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的,应视为放弃剩余的服务期。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S公司已出具了《合同终止函》,尽管在函件中S公司并未明确放弃服务期,但明确表示了终止劳动关系,不再提供工作岗位,由此可视为放弃服务期
6、。因此,实际上至2008年10月20日已可以推定S公司放弃服务期,而不是2009年6月10日。再者,由于《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是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而2009年6月10日服务期尚未开始,因此S公司此时放弃服务期完全合法。 其二,S公司向张某追索培训费亦说明已放弃服务期的要求。追索培训费用与服务期之间有何关联,也是本案中双方争执的分歧之一。鉴于张某申请仲裁,出于应对,2009年3月S公司也另案申请仲裁要求张某返还培训款项80000元。仲裁期间,该案中止审理。本案中,张某辩称S公司要求返还培训费用,说明未放弃服务期,表现上看来似乎说得通,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并非如此。
7、理由是,如果S公司要求张某继续提供服务,则不可能要求返还培训费用。S公司要求张某返还培训费用,正说明已放弃服务期,因此张某的辩解存在逻辑矛盾。4 需指出,本案中,S公司是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该理由成立,则S公司可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违约金。如果该理由不成立,则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S公司不得向张某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因此,S公司要求张某返还培训费用本身并没有过错,只存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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