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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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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说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一)一、什么叫担保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设定担保。二、担保的种类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样五种。三、先说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保证是担保中采用比较多的形式。在借款合同中,保证是指,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以保证人的名义,在借款合同中,或者在另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借款人不能履行4借款到期还
2、本付息的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借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保证合同是作为借款合同这一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的,是主从关系,保证合同不能单独存在。在数额不大的借款合同中,一般只设保证条款,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保证责任的种类保证责任分为两种,一种叫一般保证,另一种叫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就告诉我们,如果借款人借款发生逾期后,我们还不能立即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必须在这笔借款纠纷经过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经对借款人财产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仍然不能履行债务的
3、情况下,我们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约定,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告诉我们,如果属于连带责任保险的这种保证,一旦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4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即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通过上面这两种不同保证责任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简单的说,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我国《担保法》对保证的规定是明确的,如第十七条明确
4、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也予以认定。但是,我们要着重注意的是,对连带责任保证的认定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除掉当事人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外,在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中、或者单独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但不明确时,一律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司法实践中,过去经常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出现偏差,由于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都不大注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因而在保证条款或保证合同的约定中,笼统约定由某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结果在发生
5、贷款逾期纠纷后,对保证人应该承担哪一种保证责任搞不清楚。尤其是对出借人的债权人来说,误以为是一般保证责任,结果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4为此,作为我们投资理财管理公司的员工来说,一定要知道,在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中、或者单独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凡是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但不明确时,一律应该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未完,待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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