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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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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城市安中路道路工程廉政合同发包方: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5月24日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运城市安中路道路工程工程项目地址:运城市安中路(铺安街至安东路)发包方(甲方):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政合同。
2、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安中路道路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
3、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
4、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建设工程主管单位给予乙方一年
5、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建设工程市场的处罚。第五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副本五份,乙方副本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方单位:(盖章)承包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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