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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8
《东升建筑公司通信基站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11年中国联通宁夏移动网配套新建工程通信基站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中卫市东昇建筑公司承租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签约地点:中卫市蔡桥路东昇建筑公司基站名称:东昇建筑公司基站合同编号:6出租方:中卫市东昇建筑公司地址:中卫市蔡桥路承租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地址:银川市新昌东路210号为发展中卫地区通信事业,配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建设移动通信网,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租用移动通信基站用房及施工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
2、,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租赁标的物的基本情况1.1该房屋坐落于中卫市蔡桥路。租赁标的物为:中卫市东昇建筑公司楼顶房屋一间以及东昇建筑公司的楼顶(以下简称“租赁标的物”)。1.2该房屋使用面积30平方米,装修状况:无,房屋没有设定抵押。1.3该租赁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质量良好,符合承租方的使用用途。 第二条租赁标的物权属状况及租赁用途 该租赁标的物权属状况如下:2.1出租方对该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或场地依法享有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或其代理人向承租方出示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证书编号为:。 2.2对出租该租赁标的事宜,出租方已经取得了中卫市东昇建筑公司
3、权利人的一致同意及授权,出租方或其代理人向承租方出示权利人一致同意并授权出租方出租该标的物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产权证书。 2.3租赁用途:出租方及承租方一致同意,租赁标的物中的楼顶由承租方用于架设18米通信桅杆,房屋由承租方用于该通信基站机房。承租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同意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前,不得擅自改变该租赁标的物的用途。第三条租赁期限64.1房屋及楼顶租期5年,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4.2租赁期届满,出租方无条件收回租赁物,承租方应如期返还租赁物。4.3租期届满,如承租方需继续租赁该标的物的,则应于合同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出租方
4、提出续约的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对本租赁标的物享有优先承租权。4.4本合同租期届满,如果双方虽未续签书面的租赁合同,但承租方继续使用租赁标的物而出租方没有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条租金5.1租金标准:双方约定,租赁标的物(包括房屋及楼顶在内)的年租金为10000元(大写:壹万元),租金一次性支付,租金计: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该款项已包含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的全部税费。5.2出租方承诺,本合同租赁期满,双方继续签订租赁合同时,续租租金的涨幅不超过本次租金标准的10%
5、。5.3租金支付时间:租金一次性支付。承租方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11年3月30日前。5.4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以现金/电汇的方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支付租金前,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供正式的发票凭证。第六条装修和改造6.1如果承租方需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出租方对此表示同意。但是承租方的装修和改造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建筑结构。楼顶建设的通信天线,也不应损坏出租方现有建筑结构,天线必须确保牢固、安全。6.2承租方装修及添附设备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解决,添附设备的产权属其所有。租赁期届满,退还租赁的房屋及场地时,对承租方添附的设备能够拆除而不损坏原建筑结构的,出租方予以同意。如拆除添附设
6、备而影响建筑结构的,6承租方不得拆除,无偿归出租方所有。第七条双方义务7.1出租方义务7.1.1出租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且未设抵押。7.1.2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交付承租方使用。7.1.3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该租赁房屋的内部修缮及安装设备的维护。但是,房屋外部及公用设施(水、电等物业)及大型整体改造和装修的维修义务仍属出租方。7.1.4出租方负责向承租方提供施工用水、电等基本设施,施工用水、电费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如出租方动力电源负荷富裕的前提下,可向承租方提供动力电源接口,承租方按表计交电费。7.1.5本租赁合同生
7、效后,出租方应当保证承租方对该租赁物的合法使用权,出租方不得再出租该房屋及楼顶。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将为承租方的各种检修、维护工作提供尽可能的方便。出租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7.1.6承租方设备是受国家宪法保护的通信设施,如承租方设备发生被盗及人为损坏,出租方需及时通知承租方补救,并有义务配合承租方进行调查。7.2承租方义务7.2.1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7.2.2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出租方支付租金。7.2.3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转让、转借。7.2.4承租方不得利用租赁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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