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487.3-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木、木制品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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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30.50Z70着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印阳7.3一2005代替GB16487.3-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Environmentalprotectioncontrol$YATI月Ardforimportedsolidwastesasrawmaterials—Woodandwood田七desW理抽es2005一12一14发布2006一02一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164&7.3一2005曰‘‘叫一毛~oli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

2、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木、木制品废料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木废料的进口管理。本次修订对GB16487.3-1996的名称、前言、范围、引用标准、定义、控制要求等方面作了适当修改。控制要求中主要修订了放射性的控制要求、夹杂物的控制要求,增加了部分禁止夹杂进口的废物种类。按照有关法律,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本标准1996年7月29日第一次发布。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9日批准。本标准自

3、2006年2月I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GB16487.3一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木及木制品废料(以下简称木废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木废料的进口管理:海关商品编号固体废物名称4401.3000.00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4501.9000.00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

4、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SN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057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木及木制品废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人进口木废料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木废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4控制标准与要求4.1木废料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4条中的废物除外):(1)放射性废物;(2)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3)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

5、物的物质;(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4.2木废料的表面。、Q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不超过0.04Bq/cm2,Q不超过0.4Bq/cm2o4.3木废料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4.4木废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人,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木废料重量的0.01%.(1)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孟Bla阳7.3一2《X)5(2)废感光材料;(3)密闭容器;(4)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木废料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人的其他危险废表1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核素比活度/(B厂9),Ni3xl护曰Ni3xl护54Mn0t3份

6、Co0.3一5Fe一30‘sr一3]34Cs0.3137Cs0.323,UO3璐U一功Pu0一洲Anl0.3]52Eu一0.3‘54Eu0.3男Nb03不明成分的卢一y混合物0t3不明成分的。混合物一}4.5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木废料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橡胶、严重腐烂木料等废物)的混人,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木废料重量的1.5%。5检验5.1本标准4.1(3)条、4.1(4)条按照GB508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2本标准4.1(1)条、4.2条、4.3条的检验参照SNO57O规定执行。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72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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