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证明对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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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证明论证明的构成证明主体诉讼启动证明方法证明环节证明规则证明客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司法裁判第七章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第一节证明的概念一、证明的概念和分类(一)证明的概念证--证据;明---明确、说明、表明。传统的观点:片面强调证明就是一种认识活动对证明主体的界定十分混乱重新认识证明定义的关键:区分证据与证明区分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证明与查明明确证明的性质(认识活动V诉讼活动)明确证明的方法(是否仅限于证据)明确证明是否仅限于审判阶段诉讼证明:司法人员或司法活动参与者运用证据或免证方法明确或表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

2、人、律师、检察官等运用证据向法官说明或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2)法官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司法证明=法律事务中的证明小于日常证明(二)证据与证明的关系证据是各种材料、信息的载体,属于物质范畴;证明运用证据阐明主张,属于人的意识范畴。证据是各种事实赖以存在的手段,证明时证据的结果和效力。(三)证明的分类1.狭义证明和释明(1)分类标准:是否要求使法官获得完全的确信(2)概念:狭义证明:提出证据使法官对某一事实达到完全确信的程度;释明:提出证据,仅使法官获得大概可信而形成较为薄弱之心证。通常对于诉讼程序上之特定事实,可以适用释明。

3、2.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1)分类标准:证明是否必须使用具有证据能力并经过合法调查的证据的不同(2)概念:严格证明:是指使用具有证据能力并经过合法调查的证据进行的证明。有关实体权利的有无和范围大小的事实,必须进行严格证明自由证明:是指使用不具有法定证据能力或者没有经过合法调查的证据进行的证明,又称任意证明。法律规定可以“酌情”考虑的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则可以进行自由证明。3.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1)分类标准:证明目的的不同(2)概念:自向证明:就是向自己证明。证明者先提出一个假设的结论,然后去寻找证据,并按照一定规则运用证据去证明结论是正确的或可以成立的

4、。一般是司法人员行使职权的需要。他向证明:是向他人证明,证明者在证明时已经知道或认为自己已经知道了证明的结论,但是他人不知道或不相信,所以要想他人证明。一般是当事人满足他人认知的需要。4.控诉机关证明和当事人证明(1)分类标准:证明主体的不同(2)概念:控诉机关证明: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刑事指控,必须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证明: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按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提出证据,阐明其主张的事实。二、证明的特点1.证明的主体只能是控诉机关和当事人。2.证明的任务是阐明案件事实或论证诉讼

5、主张。3.证明的根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即诉讼证据,而不是一般的公理、定律或经验。4.证明的范围和对象受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限制。三、三大诉讼证明的区别1.证明主体不同。刑事诉讼:控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民事政诉讼:各方当事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机关2.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具体包括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等实体法事实民事诉讼:指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实体法事实行政诉讼:对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具有

6、意义的事实的实体法事实。3.证明手段和行为不同。(1)证明手段:民事诉讼:被告的承认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免除原告对诉讼主张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证明行为:刑事诉讼法:对收集、审查证据的主体、方式、期限和程序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无具体规定四、证明的意义1.证明是证据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2.证明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惟一方法。3.证明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4.证明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的概念(一)、证明对象的界定1.概念:是证明主体的对

7、称,亦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欲证明的系争要件事实。2.性质:标示了证明主体的行为指向,在诉讼证明的阶段中居于终点地位,构成了证明活动的目标和归宿。(二)、证明对象的特征1.客观性证明对象是一个客观范畴、客观存在,具有外在于诉讼程序的客观实在性,是诉讼之外的一种事实构成。2.法定性法定性即法律制约性、法律规制性。证明对象带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规定性。3.时效性诉讼证明是追溯历史的活动,同时,诉讼证明中存在期间、追诉时效或诉讼时效的规定。4.被动性证明对象是证明的客体,是证明主体认识和论证的对象。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证明主

8、体及其诉讼请求,证明对象的证明则需要证据这一手段。(三)证明对象的范围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肯定说否定说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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