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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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模块税务行政复议达到的目标基本内容复议原则受理范围行政复议特征不告不理——依申请、依职权被申请人恒定一级复议不适用调解行政复议的原则(规则第五条)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行政复议范围(6)概括式(第二条)列举式(第八条)具体抽象(第九条)排除式(第八条)复议的受理范围共12种行为(规则第8条)与旧规则相比增加了三种:1、收缴和停止发售发票2、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合同有效3、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可一并申请审查的“规定”规则第9条复议的受理范围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内容的变化规则第14条征税行为(第八条第一项)三种不作为行为第六项第1、2、3目引发的问题:征管法第八

2、十八条;规则第十四条新增行为的效力如何规则第14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管辖一、行政复议实行上一级管辖二、行政复议的本级管辖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一)地税行政复议的管辖县局→市局→省局→总局↓省政府(二)国税行政复议的管辖县局→市局→省局→总局(三)计划单列市局→省局复议管辖税务局内部结构的行政复议的管辖(一)税务所(二) 稽查局(三) 扣缴行为(四) 代征税款行为(五)国地两局的共同行为(六)

3、国税与其他机关的共同行为(七)行政机关被撤消申请的条件一、一般条件申请人资格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属于复议范围属于复议机关管辖二、时间条件注意纳税争议的救济时间三、形式条件复议的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注意:其撤消复议申请的新规定38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审查审查期限(5日内)期限内不审查的后果(20条)审查什么(形式)作出何种决定决定受理(书面):注意受理日期告知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复

4、议不予受理(书面)不予受理的情形(一)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三)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四)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五)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六)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七)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审理审理前要做的工作(传递材料)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两性如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复议审查前的准备工作7日10日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

5、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复议审查书面审合法性和适当(合理)性审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有关“规定”、“依据”审查时,复议活动中止1、一并提出对“规定”的审查2、复议机关发现“依据”不合法的审查注意中止与终止的区别复议审查的期限第四十三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

6、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决定决定的种类维持决定撤消决定变更决定履行决定确认违法决定责令重做的具体要求: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7、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几个注意问题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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